台风天广告旗杆砸死路人 “水立方”被判赔79万

20.02.2016  07:12

  福州新闻网2月20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去年“苏迪罗”强台风袭击我市,郑女士途经台江日月星城小区附近,被风吹倒下的广告旗杆砸成重伤致死(福州晚报去年8月11日A10版曾报道)。这起“无头案”该找谁负责呢?日前,台江区法院一审判令台江区水立方水疗休闲部应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9万多元。

   广告旗杆倒下砸死人

  2015年8月8日上午,强台风“苏迪罗”登陆福建省中北部沿海,当天11时左右,出门买菜的郑女士途经台江区六一中路与老药洲街交叉路口的日月星城广场外围,矗立于广场外的一面铁质框架广告旗杆突然被台风刮倒,砸中她。她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台江区水立方水疗休闲部先行垫付了1.5万元治疗费。当月26日,郑女士因抢救失败死亡。

  上述广告旗杆蒙挂广告,广告载体系软质面料,广告内容除广告用语外,其上部有“水立方”、下部有“阳光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文字。

  据了解,2009年1月,福州辉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先生订立委托租赁协议。同年2月,林先生与黄先生、台江区水立方水疗休闲部订立商铺租赁合同,将日月星城的三楼租赁给后者,商场一层门前广场周围的广告旗杆专属于后者无偿使用,前者及任何第三方均无权使用,租赁期十年。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其是日月星城高层住宅、商场的物业管理单位。

   水立方”被判赔79万元

  郑女士的家属将台江区水立方水疗休闲部、福州阳光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士达(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台江区水立方水疗休闲部在日月星城营业,涉案的日月星城外围广场的广告旗杆牌上有其“水立方”名称,根据合同约定,水立方水疗休闲部是广告旗杆的专属使用人,包括出租人在内的其他人无权使用。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确认其是涉案广告旗杆的承租人、使用人。在使用该设施过程中,其是该设施的管理人。

  该院同时认为,关于台风在本案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问题。何谓“不可抗力”?本案台风在登陆前,政府已启动防台风应急机制,媒体等对此也作了报道、预警,因此本案台风登陆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被告关于本案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涉案广告旗杆(包括广告牌面)致害郑女士,台江区水立方水疗休闲部作为上述物件使用人,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对郑女士所受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其他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证据或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郑女士家属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万元。

  据此,该院判令台江区水立方水疗休闲部应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总计79万多元,其先前已付的1.5万元抵扣后,还需赔偿7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