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规范陆资购房:不自住就得卖

18.07.2015  14:10

    新华网台北7月17日电(记者何自力 郭丽琨)台湾内部事务主管部门16日通过《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修正案,未来可强制要求违反“住宅用”规定的陆资不动产要限期转手卖掉,或由地方政府代为标售。办法最迟今年底前实施。

    本次修正限定,陆资来台买房“仅限一户”。增订陆资在台取得不动产,若经稽查违反每人一户、只供住宅、不得出租等规定,将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令其限期移转或径为标售等管制规定,以落实陆资在台取得不动产管理机制。

    “地政司”解释,过去虽然办法没有限定一户,但内部事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通常不会核准同一自然人购买第二户。

    据统计,自2002年开放陆资来台购置不动产至2015年6月底,陆资经许可取得不动产共207件,总金额约29.4963亿新台币。

    随着两岸交流频繁,陆资在台取得不动产案件、样态渐增。岛内相关主管部门表示,在“满足使用需求、鼓励实质投资、预防投机炒作”原则下修法,明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取得的不动产,限已登记并供住宅用,且每人仅限单独取得1户,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此外,对于大陆银行在台办理授信业务,申请设定抵押权,以及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卖陆资已许可取得的不动产,经拍卖程序由台湾地区人民拍定时,若申请转移不动产物权,则免报请内部事务主管部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