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法院:受理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6.10.2014 21:33
本文来源: 法院
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物二卖”,将诉争房屋分别出售给原告林某和陈某夫妇。陈某夫妇以该房屋作抵押,向工商银行洪山支行申请贷款,后因未依约归还贷款,洪山支行对诉争房屋进行拍卖,由魏某竞得。魏某向台江法院诉请确认其与洪山支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台江法院裁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生效。原告林某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自己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法院又未通知其参加诉讼,侵犯了自身实体权益,遂依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被告魏某与洪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内容,之前第三人如果发现自己利益受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或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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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14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