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台江检察院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1.05.2015 01:35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5月20日讯(陈婷如) 近日,福州台江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制定出台《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规范。
细则明确了审查范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等6种情形,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在捕后可能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等7种情形,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细则规定了审查方式。可以采取向侦查机关(部门)了解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意见等9种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应结合逮捕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条件,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的刑罚及执法办案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细则规范了审查流程。明确审查时限为启动后7日内,要求案件承办人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11种情形,并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层报至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决定或重大案件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细则建立了跟踪说理制度。一方面,要求承办人跟踪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的执行情况,对10日内未回复的,及时查明原因并视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另一方面,做好向申请人、被害人的答复和释法说理工作,有异议的,及时启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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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2015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