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法院四名法官腐败被判刑 福州市纪委剖析

12.09.2014  10:19

  2012年5月,福州市台江区纪委查处了台江区法院林某某、柳某、刘某某、程某等4名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收受当事人及律师钱物的窝案,同年9月5日上述4人被开除党籍。2013年,4人分别被判处3年~11年不等有期徒刑。昨日,市纪委对这一窝案进行剖析。

   知法犯法走向歧途

  在同事眼中,林某某能力强、人脉广、头脑灵活。自1994年参加工作以来,他先后任台江区人民法院法警、助审员、房地产审判庭审判员,2012年1月调整至行政装备科工作直至案发。

  然而,在利益面前,他弯下了自己代表司法公正的脊梁。根据调查,2008年7月,林某某在担任区法院房地产庭审判员期间,在审理一起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期间及之后,私下多次与原告代理人陈某接触讨论案情,应陈某请求在案件审理中给予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和增加诉讼请求,并给予适当照顾。案件一审结束后,林某某在与陈某交往中答应陈某在案件二审及二审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中继续帮助原告方。

  陈某“投桃报李”。2008年9月和2009年5月,林某某两次接受陈某邀请,赴云南昆明、丽江等地游玩,游玩费用7300余元全部由陈某支付;2009年9月至11月间林某某收受陈某送的手表、健身卡等物品,价值共4800余元;2009年6月,陈某借口公司驾驶员紧缺,将自己的越野车借给林某某用于上下班及办理个人私事,使用时间近20个月,车辆使用期间汽油费1.5万元由陈某支付。

  另外,2009年底至2010年初,林某某在审理某楼盘业主与开发商公司房屋买卖产权纠纷期间,应该公司老总林某请求,答应帮助其协调平息业主群体诉讼,收受林某10万元。

  2008年底2009年初,林某某与律师卢某、陈某商定,由其出面介绍案件给他们代理,他们给林某某案件介绍费。从2009年至2011年,卢某、陈某先后送给林某某所谓“介绍费”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