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厝分类认定普查登记 有了“标准”
昨日,随市领导督导检查古厝保护项目时获悉,《福州市古厝认定标准及普查登记规程(试行)》已于日前印发各县(市)区,助力古厝普查登记、核查及分类认定工作。
根据《规程》,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查尽查、全面普查”的原则,组织完成全域范围内建成年代50年以上,或虽不满50年但有特定价值意义建筑的普查、登记,核查不可移动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核查历史建筑、前期已确定的历史建筑普查成果以及省住建厅和群众反馈的历史建筑普查线索。
普查、复核、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建筑基本信息及空间定位,应集成至“福州古厝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协助后续认定、公布、修缮、管理、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的持续展开,并与“多规合一平台”及“国土空间信息平台”相衔接。
《规程》要求,对普查登记中纳入普查对象的,未经分类分级甄别的建筑物需要进行分类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已公布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再进行分类认定。
《规程》根据建筑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古厝进行分类认定,主要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规程》中的新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和古建筑。
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同时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列入传统风貌建筑名录: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的;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的;其他具有地域文化价值和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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