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安校门口猥亵女童 被判刑并宣告从业禁止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年近六旬的江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次鲁莽行为,不仅丢了饭碗判了刑,还被宣告了“从业禁止令”,三年内不得从事学校保安工作。
日前,福州市长乐区法院宣判首例侵害幼童从业禁止案,江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长乐的江某是保安公司派驻长乐一小学的保安。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正值学校放学,执勤的江某看见年仅6岁的女童小花(化名)在校门口玩耍,小花的可爱让他突然起了歹念,趁四下无人,江某将小花抱起,对其进行身体抚摸。
当天晚上回家后,小花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母亲。其母亲闻讯后非常气愤,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迫于压力,江某在次日投案。出于侥幸心理,到案后的江某一直辩解自己只是出于喜欢才抱起小花,并没有实施猥亵行为。
接到有关部门的线索反映后,长乐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迅速将该案批捕、起诉,向审判机关发出了该地区首份从业禁止的检察建议。
日前,长乐区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发出从业禁止令: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将不得从事学校保安工作。
检察官释法
“幼童身心健康,绝不容丝毫亵渎。”办案检察官称,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项处罚措施,即“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从业禁止是一种法院宣布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只针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人。
而本案中,江某作为保安公司派驻小学的保安,其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但江某对女童实施猥亵,系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其再次犯罪,根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从业禁止,并据此对江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了禁止其三年内不得从事学校保安工作。
办案检察官提醒,包括校园保安在内的与未成年人亲密接触的特定人群,理应要品格良好、关爱幼小,不得有相关不良记录,否则将对其进行严格限制。
(本报记者 陈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