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至四个自贸试验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1月25日起,央行将面向注册在上海、福建、广东、天津四个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以及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主要内容有:
一、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并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
二、试点企业跨境融资业务管理。 试点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试点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试点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试点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
三、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管理。 试点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人总行报送材料。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通知要求,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其上限,并报送人总行。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试点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人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核心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
四、调整审批管理模式。 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试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试点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