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缺合同 实际履行应支持

16.06.2014  12:41
  近日,永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被告永安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永安某装载有限公司对其预建办公楼进行土方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单价按同一地段最低标段单价计算,工程量以实际测量为准。2013年10月,由于被告方原因通知原告停止施工,原告遂撤出工地。后被告委托福建省测绘公司对原告已施工部分进行测量,原告已施工工程量为65234立方米,同时,该地段最低标段单价为10.9元/立方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1.105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1.105万元。

  被告永安某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及工程价款均没有异议,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永安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永安某装载有限公司对其预建办公楼地块进行土方施工,双方对于工程单价及工程量的确定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原告已经实际完成施工,且被告对于工程总价款亦没有异议,故被告应当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

  综合上述,永安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