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捕鸟人”变“护鸟人” 上杭法院首次发出“护鸟令”

15.11.2021  11:30

10月28日,上杭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在宣告判决时,承办法官一并宣告了两份“护鸟令”,责令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自觉履行保护类资源的义务。

据悉,这是上杭法院首次发出“护鸟令”,也是继“护山令”之后该院作出的又一修复性司法令状。截至目前,上杭法院已发出7份“护鸟令”。

2021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到上杭县白砂镇某工地打工。2021年5月间,杨某格、杨某盆等人在未办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两次相邀到工地附近的白砂镇丰源村“相见岭”山场非法狩猎画眉。俩人各自通过电子诱鸟器、塑料桶等工具设置陷阱,分别猎捕到画眉3只,并饲养在工地宿舍中。经鉴定,该6只鸟类物种属雀形目噪鹛科画眉。案发后,6只画眉鸟均被放生。

庭审中,承办法官以侗族爱鸟护鸟的传统对俩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并发出“护鸟令”,责令俩被告人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包括禁止从事一切有害鸟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积极参与护鸟、爱鸟法治宣传活动,开展巡山护鸟,检举、揭发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认罪,并承诺严格执行“护鸟令”。

近年来,上杭法院充分发挥生态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创新“护山令”“护鸟令”“增殖令”,开展复绿补种、渔业增殖,让“毁坏人”变成“管护人”,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实现惩治犯罪、矫正教育、法治宣传一举三赢。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