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指导下锻炼却受伤 男子住院8天花费2万多元

07.08.2015  01:02

  福州新闻网8月6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记者 陈晓珊/制图)核心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与商家打交道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以下这类纠纷:到餐馆用餐时,从饭菜中吃出异物,而店家却不以为然,只肯免去有问题的这道菜的菜金;去商场购物时摔倒受伤,商家却坚称自身无责,不肯赔偿……

  究竟消费者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能否向商家要求3倍甚至10倍的赔偿呢?他们该如何有效维权呢?福州晚报记者就此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案例一 超市内滑倒受伤 状告店家获赔

  2012年7月21日晚,吴女士到沃尔玛福州长城分店购物时,突然摔倒受伤。根据她事后回忆,当时在购物时,她被超市地面未及时清理的果皮滑倒,然而沃尔玛却不认可她的这一说法。

  当月23日,沃尔玛超市派工作人员陪同吴女士到医院诊断治疗。经查,她的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五跖骨粉碎性骨折。沃尔玛支付了医疗费3264元。

  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2013年,吴女士将沃尔玛福州长城分店告上法庭。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吴女士的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她的伤情属于十级伤残,综合评定护理期限12周,后续治疗费2.3万多元。

  庭审中,沃尔玛辩解称:吴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在超市行走时应具有相当的注意义务。在她自身存在过错、且无法举证证明超市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应自行承担受伤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沃尔玛作为大型商场,对进入商场消费的包括吴女士在内的所有人员依法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

  本案中,沃尔玛长城分店对吴女士在其商场内摔伤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她摔伤的原因有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组织当事双方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经双方确认,事发地点是在商场一层销售水果的摊位及“五谷磨坊”之间的通道,距离收银处约10多米。在现场可见,超市多处位置包括事发地点的斜上方均设置有监控摄像探头。沃尔玛称,因距事发时间已一年有余,而且因存储空间有限,当日的摄像记录已被新的内容覆盖。而在事发后,商场也没有查看过摄像记录。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商场在有举证能力证明其已尽到相应义务的情况下,而未举证证明,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对吴女士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该院同时认为,吴女士作为成年人,对通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注意防范,但其疏于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减轻商场的责任。

  据此,该院酌情判定沃尔玛福州长城分店应承担吴女士全部财产损失的80%,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9.3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