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了母亲存款 透支了家庭亲情
23.06.2014 10:09
本文来源: 法院
福安法院受理了一起奇怪的案件:年近五旬的林大妈第一次来到法院,但她要状告的竟是自己的女儿和女婿。法官对此颇感意外,问明原委,原来林大妈有个女儿沈某,沈某在2012年未经其同意,就取走了她名下的定期存款2万元。2012年10月19日沈某又取走林大妈信用社活期账户上的1.3万元,并于同月21日转账8.7万元到其丈夫周某的账上。林大妈认为这12万存款系她的个人合法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她的女儿女婿返还不当得利12万元。
林大妈的女儿沈某却对此感到很委屈。沈某告诉法官,父亲在45岁时就丧失劳动能力,自己20岁就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任,家中的经济收入主要是靠自己赚取,又怎么可能窃取母亲的存款呢?本案系自己与弟媳之间的矛盾引发,母亲系受人挑拨而提起的诉讼。她承认自己取走了母亲信用社账上的活期存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是其寄存在母亲处的款项,她只是取回自己的存款,况且存折是母亲交给她,密码也是母亲告诉自己的,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定期存款的2万元是她与母亲一起去取的款,但她取出该款项后,已拿出现金返还给母亲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对于女儿沈某的辩解,林大妈不予认可,她对法官说,其名下的2万元定期存款是女儿沈某取走的,并不是沈某所说的那样,取得款项后就拿出现金返还给自己了。她的儿子作为家庭成员也有自己的经济来源,而不是女儿沈某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来源全靠她。
由于母女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法院判决:两审法院均判决女儿女婿需归还不当得利】
经原告林大妈申请,福安法院向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调取了林大妈账户的定期存单及储蓄存款利息凭证等材料,相关材料显示该定期存款是李大妈于2009年12月13号存入,定期到期日是2010年12月13日,2012年8月6日被转走,取款人的签名是林某某(林大妈的姓名),同时该定期存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均转账到沈某账户,储蓄存款凭证并有沈某的签名。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林大妈与被告沈某系母女关系,两人长期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沈某未经原告同意,于2012年8月6日将原告定期存款2万元及利息转至自己银行账户,于2012年10月19日取走原告信用社活期账户1.3万元,于同月21日转账8.7万元到被告周某的账户上。另查明,被告沈某与被告周锐荣于2012年9月17日登记结婚。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认为定期存款的2万元已返回原告,其它的10万元也均是其个人财产,但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中定期存款的2万元是被告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两被告的婚后共同生活,因此该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返还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福安法院依法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沈某应于判决生效十日返还原告2万元;被告沈某、周某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10万元。
福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林大妈的女儿女婿均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宁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沈某和周某必须履行原判,返还给林大妈12万元。
【案结后思考:取走的是存款 透支的却是亲情】
这起母亲与女儿女婿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很容易得到了判决,但却引人深思。本案中,作为亲人,双方有纠纷时,未能平心静气的协商解决,最终闹上法庭。法庭之上,母女针锋相对,各执一词,然而不管女儿如何狡辩,取走母亲存款毕竟是事实。女儿取走的是存款,透支的却是亲情。在福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女儿、女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母女间的这场官司继续打到了宁德中院,虽然最后得到了一个判决结果,但母女间的亲情还剩多少?
“家庭纠纷宜解不宜结,作为至亲至爱的亲人,双方应该彼此体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一旦步入司法程序,必然造成感情上的伤害,金钱固然重要,但亲情价比天高。”亲历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对笔者说道。
家庭对一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家庭生活中,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应通过协商沟通,多些理解、多些包容、多些体谅。但愿林大妈和她的女儿女婿早日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23.06.201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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