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14项地方行政许可涉林事项

04.02.2017  17:07
      1月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决定,国务院取消5项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上2015年10月取消的第一批2项和2016年2月取消的第二批7项,目前,国务院共取消14项地方林业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批取消的事项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第一批和第二批取消的事项分别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初审,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初审,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还有由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