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多得钱 不还惹官司

17.06.2014  18:58
  2013年8月5日上午,被告周某华到明溪农行营业部欲支取现金80300元,原告柜台工作人员王某根据周某华的需求,就从他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的80300元存款中办理支取,周某华收到现金元后,便离开了营业部。王某上午下班清点款箱现金时,发现短款2700元,原告通过监控录像查找后,发现王某在给周某华办理80300元的现金支取业务时,实际付现金83000元,多给了周某华2700元。后因协商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周某华诉至法院。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查看银行实时监控录音录像,被告周某华到原告处办理现金支取,被告周某华因原告柜台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多取得的2700元,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华返还原告明溪农行2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警示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诚信的理念。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即使已经占有了,最终也要物归其主。如处理不妥,将会给自己带来烦恼和生活的不便。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