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叔叔与母亲对薄公堂 打起“监护权争夺战”

17.07.2014  13:07
  日前发生在福安市的一场争夺4岁男童小山(化名)的监护权大战中,男童小山的叔叔也就是被告以“失败”告终。法院最终保护了小山亲生母亲阮某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

  【叔叔与母亲争夺男童监护权】

  今年4月底,阮某上法院递交了诉状,她要状告的是小山的叔叔杨某。阮某诉称,自己与小山父亲于2009年同居后,于2010年7月生育了小山,小山出生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2012年8月小山父亲将小山抱回老家隐藏,不让自己与小山见面。2013年7月小山父亲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小山叔叔还是不让自己与孩子母子相见,且擅自将小山的户口落户到其户籍中。自己多次要求小山叔叔将小山归由自己抚养监护,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阮某认为,小山的父亲死亡后,自己作为小山的母亲,享有的唯一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请求判令小山叔叔将小山归由自己监护。

  被告小山叔叔却持不同意见。小山叔叔认为,虽然原告阮某与其兄长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山,但原告已于2012年初离家出走;且兄长死亡后,其兄妹多方寻找原告亦无果。2013年8月5日,为办理兄长丧事、抚养小山以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需要,小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已指定其作为小山的监护人。鉴于原告自己放弃抚养权,小山长期由其及家人抚养,为保护小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证明事故发生之后,小山起诉交通肇事人员赔偿的案件中,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男童归母亲抚养】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解,福安法院遂开庭审理了此案。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山系原告阮某与被告兄长之子,现其父死亡,其母阮某系小山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小山的监护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小山落户到其户籍中以及以小山的法定代理人名义行使诉权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主张对小山的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阮某没有监护能力,故小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指定被告为其监护人的行为不当,被告以此主张行使小山的监护权于法无据,福安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原告阮某对小山享有监护权;被告小山叔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小山交由原告阮某抚养。

  【监护权是权利更是义务】

  本案的承办法官陈琼告诉笔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二是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当双方都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并发生争议时,就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进步出发来进行确定。

  监护权是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义务与责任,两者统一不可分。小山的母亲有权利主张她对小山的监护权,法院判决小山归其抚养,正是保护她的合法权利。但同样的,她需要承担对小山的抚养义务,这是她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对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