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网络红包拟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互发不征收

02.09.2015  16:28

  海峡网9月2日讯(记者 林可)有传闻说微信红包要收税了,而且是重税,税率能达到20%,100块钱红包要交20元的税。昨日,记者从省市地税部门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偶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这也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一事将正式启动实施。

   个人之间 红包不收税

  记者向福州市地税局证实,该《通知》首先对网络红包进行定义,为“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也就是说只有企业向个人发的网络红包才要征税。

  而且《通知》中明确了三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总额的20%,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福州网友质疑,“企业是发放红包者,个人所得税不应该由企业承担,而应由收到红包的个人缴纳”。对此,福州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因为个体非常分散无法具体实施,因此,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界定需更细 征税监管难

  监管成为向网络红包征税的难题。在微信、支付宝、QQ这样的社交平台上,要如何对企业红包进行界定,还需要更加详细的规定。

  目前其实已经有企业通过红包发放工资,或者企业成立微信群,通过企业内部员工向不相关人士发放红包。如果对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导致偷税漏税问题。

  在网络红包收税消息的刺激下,为了避税,如今在淘宝上现金红包的发放已经少之又少。支付宝有关人士介绍,发送红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在平台上重复消费,而发放现金红包,若要缴税,消费者对于发放平台的使用率就不会很高,因此目前的网络红包还是以非现金红包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