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9.2014  19:56

                                      闽商务市场﹝2014﹞7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发〔2014〕201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商务厅

                                                                                                                                                      2014年8月27日

福建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要求,特制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商贸企业,是指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星级饭店除外)企业。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指导和推动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全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到较好落实。到2016年底,全省应达标企业全部评审达标。其中,大中型商贸企业达标率2014年底不低于15%、2015年底不低于65%。2016年底商贸企业的大型企业有一级达标企业;二级企业达标率控制在10%以内;小微企业达标率2014年底不低于10%、2015年底不低于60%。

二、工作重点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要求,着力推进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全面推进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促进我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重点在抓好建设和自评阶段,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标准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的过程来实现自主建设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意义的宣贯培训,推动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按照国家标准和省统一制定的评审办法,全力推进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协调配合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积极争取安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创新评审模式,提高创建质量。对安全生产标准一级达标企业重点抓巩固,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企业生产规模、经营收入等条件满足要求的,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鼓励向一级企业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于建设、自评和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绩效,做到持续改进。

厦门市商贸企业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按照闽安委会办〔201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步骤

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分为四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4年8月底前)

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商贸企业的名单、类别、达标时间及新增企业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2014年在8月底)完成本辖区商贸企业总数、应达标企业总数的核定汇总工作,并填写设区市(含平潭区)商贸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省商务厅。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加强培训(2014年9月底前)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方式,多方面、多角度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内容及工作目标,让企业充分了解和支持“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同时,要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行业标准、达标创建、评审管理等方面内容的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自评申报(2014年10月—2016年6月)

商贸企业要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以及《福建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全面开展达标、提升自我评审工作。紧扣“岗位达标”这一核心积极开展自查整改提升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实现岗位操作标准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商贸企业自评合格后应形成自评报告,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应级别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

第四阶段:组织评审、审核公告(2014年12月—2016年12月)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在收到商贸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经评审确认达标的商贸企业,由相应级别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公告。

四、工作措施

(一)对接国标,严格考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贸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酒店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等5条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对接开展达标创建和提升工作。安全生产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等级最高,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考评办法进行考评。二级、三级及小微企业按照《福建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组织考评。企业达标,除评审分数要符合条件外,还需符合安全绩效的要求,即申请评审之日起一年内无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新增应达标商贸企业要按照“国标”开展达标创建;达标企业按照“国标”进行年度自评、改善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期满后,按照“国标”进行复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考评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评审机构、评审人员管理和评审质量控制,制定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规定,注重源头预防,突出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管理、企业全员参与和安全基本条件等方面进行考评,切实把好评审质量。

(二)分类监管,动态管理。一是分类监管,联合执法。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对本级监管的商贸企业实行分类监管,一、二级达标企业原则上实行免检,三级达标企业实行抽查,未达标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安监、质监、消防、工商等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达标情况建立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达标等级低和未达标企业的监管执法;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对没有按要求改善,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企业,要促进达标升级,实施改造提升。二是动态管理,改善提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将新增应达标企业及时纳入达标创建范围,健全完善应达标企业基础台账。督促达标企业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并向评审机构提交,其中,一级达标企业向原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要制定达标企业抽查工作方案,确定抽查比例,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专家,对照“评定标准”,对本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管理“滑坡”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撤销达标等级或达标企业称号,并督促落实整改,重新评审确认。

(三)强化措施,保障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闽政文〔2014〕201号、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订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措施,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加大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社会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项目批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以及评先评优、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资格(荣誉)方面优先支持或推荐达标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没有按要求期限完成达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本级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并函告当地政府安办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经信、人社、国土、国资、工商、质监、消防、总工会、共青团组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企业积极参与达标创建和改善提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工作经费,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各级评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和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着力于确保质量、对接国标、提升水平等方面,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有序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预算安排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专项工作经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服务,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宣传培训,典型示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具体标准要求,大造声势,营造氛围。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栏,及时刊发有关工作文件、政策措施,报道工作动态;要逐级组织、分类实施全覆盖、全员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教育培训,强化审核人员、评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的培训,提高评审服务水平和企业自主创建能力;要围绕“让标准成为习惯,让习惯符合标准”,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专家,采取挂钩帮扶等有效形式,分行业培植一批可供学习借鉴的典型示范企业,并组织总结、推广,带动区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整体提升。

(三)注重实效,自主创建。各商贸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要求,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和骨干队伍,运用PDCA(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确选择创建标准、达标等级,制定推进方案;组织全体员工,对照评定标准,突出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管理、全员培训教育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现场设备设施状况进行现状摸底,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及时整改;结合现状摸底所发现的问题,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文件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安全管理文件进行制(修)订;在日常工作中运行新制(修)订的安全管理文件,并根据运行情况,对照评定标准的条款,按照有关程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完善,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做到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作业环境标准化,让每个基层单位都按照标准来规范管理、每个工作岗位都按照标准来规范操作。要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示范引领全省商贸企业实现本质安全。

(四)密切协作,严格考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技能比赛、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班组互助等活动,促进安全管理和员工操作行为标准化。要按照“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要求,对申请评审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建立相关档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各项激励约束措施,合力推进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执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等工作紧密结合,把企业创建提升工作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一并督促落实。省商务厅将定期对各地、有关单位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通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推动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的顺利实施。

商贸企业大中小微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的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至省商务厅。各地推进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和商贸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1)请于2014年9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和当地政府安办。

 


来源:( 福建省外经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