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专家认为反恐怖主义法是我国反恐工作有力支撑

04.01.2016  09:29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自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即引发社会各方关注。

  反恐专家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普遍认为,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符合反恐工作实际需要   反恐怖主义法第一条说明,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作为反恐专家,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李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反恐怖主义法是我国首部专门的反恐法律,是根据中国反恐特殊情况制定的,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这部法律涵盖面广、有深度,符合反恐工作特点,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反恐专门法律,对于我国实际反恐工作有极大支撑保障作用。   反恐专家、上海市委党校教授阮传胜也认为,我国出台反恐怖主义法,是因时因势审慎而为之,既符合现实需要,也是必然的。在反恐怖主义法出台前,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做了铺垫。反恐怖主义法出台后,实现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这是国家反恐的需要。 条文规定明晰可操作性强   李伟认为,作为我国首部反恐专门法律,反恐怖主义法围绕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展开,重心在国内兼顾国际。   李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反恐怖主义法的一大重心在防范。涉及防范工作的条文规定明晰,可操作性强,符合反恐重在预防的特点。第二个重心是情报信息,反恐怖主义法在情报信息方面着墨较多。   李伟认为,防范工作与情报信息是互为依托的。“防范是反恐的一个重要方向,防范预警工作是在恐怖行为发生前打掉未遂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有好的防范预警工作,必须有好的情报信息搜集。应该说,不管是在防范还是在情报信息方面,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对于协调、领导、指挥都有明晰界定,有很好的授权保障”。   另外,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文符合联合国原则,让恐怖分子无处藏身。”李伟说,我们还应注意到,反恐怖主义法对国际合作作了明确规定,这都是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的表现,也体现了我国绝不姑息任何恐怖组织和人员。 一些西方国家言论毫无道理   记者在浏览网络新闻时注意到,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规定多有指责,比如对电信、网络服务商的协助义务,但是西方国家也制定了类似规定打击恐怖主义,实在不知西方国家意欲何为?   阮传胜认为,从反恐怖主义法起草到最终公布,一些西方国家对这部法律妄加指责,其出发点仍在于反恐双重标准。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阮传胜说,对于这两项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义务的条款,一些西方国家说三道四。然而,美国的爱国者法案中有着类似的要求,一直以来也是采取类似措施。   “应该说,反恐怖主义法对于网络恐怖主义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这些规定符合现实需要,符合互联网特点。”阮传胜说。   李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一些西方国家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关于技术协作,各国都有类似规定。美国爱国者法案如此,欧盟也是如此。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关于技术协作的规定,是从互联网企业的利益出发。任何一个互联网企业都不想成为恐怖分子攻击的对象,都不想自己成为宣传恐怖主义的平台,更不想与恐怖分子产生任何关联。因此,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关于技术协作的规定,有利于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对于一些西方国家在反恐与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观点,李伟说,一些西方国家认为,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会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这些论调是经不起推敲的。可以说,西方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自由与反恐问题时,还没有找到正确的逻辑起点。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宗教都不会宣扬恐怖主义,既然如此,反恐又怎会限制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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