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就反恐怖主义法热点问题答记者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题:多措并举坚决依法打击和防范恐怖活动--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就反恐怖主义法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出台起,该法便一直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公安部党委委员、反恐专员刘跃进就反恐怖主义法的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我国专门制定一部反恐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愈发突出,暴恐活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反恐怖主义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机制体制责任、手段措施,是反恐怖工作的基本法。它将为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问:反恐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答:首先,该法对恐怖活动的预防、发现、打击、处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系统周密的设计,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反恐怖手段打击恐怖活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应对处置能力提供了保障。其次,该法中关于情报交流、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的规定,有利于我们通过国际反恐合作形式与有关国家一道打击境外的“东突”恐怖势力,清除刺激国内暴恐活动滋生的境外源头。第三,该法强调联动配合、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助于国家统筹全局、统一指挥、广泛发动各领域力量参与反恐怖工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第四,该法规定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于其中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重大举措,如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救济条款等。 问:反恐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和极端主义概念一直受到国内外关注,是否能解读一下? 答: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的定义借鉴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联合国《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等相衔接。 恐怖主义的概念包括主张和行为。首先,《现代汉语词典》、我国缔结和参加的一些国际公约及多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都包括行为;其次,反恐怖的基本方略就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形成、蔓延。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主张和行为,就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反对恐怖主义思想。 需要强调的是,本定义所称“主张”是指系统的而且业已散布的“恐怖主义思想”,不是指某人未予宣扬、未经实施的恐怖行为“念头”或者“企图”。所以,本法并不是要对“思想”定罪、惩治,而是要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蔓延,依法打击传播恐怖主义思想的行为。 极端主义是我国当前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禁止极端主义,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恐怖主义的形成和传播,是防止恐怖主义产生的重要措施。反恐法详细规定了极端主义的具体行为及其处罚,对于实践中认定和打击极端主义行为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问:如何处理反恐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答: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反恐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总则中原则规定了反恐怖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二是在具体制度中也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如第十五条规定,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三是对涉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的措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如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入境管制等应对处置措施,应当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强调在应急处置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及生活保障。如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问:反恐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要求,是否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公民网络言论自由? 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近年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中,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是受到网络上传播暴恐思想的文字、音视频资料后实施犯罪的,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在境外通过互联网策划、指挥实施的。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明确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反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已是当务之急。 反恐立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研究借鉴了联合国安理会对成员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相关规定和美国、俄罗斯、欧盟等立法经验,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该规定不会影响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问:有人认为反恐法对媒体报道恐怖事件的规定限制了新闻自由,您对此怎么看? 答:在对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当的报道可能导致恐怖分子获取有关行动信息,从而给现场处置和被害人带来不利影响,还可能引起其他有恐怖主义倾向的人的模仿复制,或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 为保证处置顺利进行并使公众及时客观地了解情况,反恐法规定了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主体,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等具体要求。 问:当前国内外的反恐怖斗争形势如何?中国政府如何应对? 答:我国当前的反恐怖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但受国际恐怖活动活跃的影响,恐怖主义在我国的渗透进一步加剧,滋生暴力恐怖的土壤依然存在。境内外“东突”势力加紧渗透煽动,境外指挥、网上勾联、境内行动的活动趋势愈加明显,极少数具有恐怖主义思想的人员仍在阴谋策划在我国内制造暴力破坏活动,新疆个别地区暴恐事件仍偶有发生,反恐维稳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形成反恐怖斗争整体合力。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不断创新反恐怖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反恐防范,依法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持之以恒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反恐国际合作,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维护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问:当前我国国内暴恐犯罪活动有何新特点?公安机关如何应对? 答:一是暴恐犯罪活动的暴力对抗性较强,采用刀斧砍杀、驾车冲撞、汽油纵火、制造爆炸等方式作案,有的团伙准备充分、计划周密;二是有的团伙在作案前已做好长期对抗准备,作案时里应外合,作案后逃跑迅速;三是在严打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下,涉恐在逃人员异地潜藏蛰伏,纠集新的团伙甚至实施作案;四是一些暴恐极端分子还接受境外恐怖组织指令,企图制爆试爆,实施恐怖破坏活动。 对此,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反恐情报体系建设,着力提高预知预警预防能力,将绝大多数暴恐案事件发现、处置在萌芽阶段;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严格落实重点人群、重点物品、重点场所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边防出入境管控和内地重要通道查控措施;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坚决阻断暴恐音视频传播渠道,努力消除滋生暴恐活动土壤;依法严厉打击暴恐活动,重拳出击,打掉了一批暴恐团伙,有效震慑了暴恐活动的嚣张气焰;加强与周边国家及重点国家的反恐实务合作,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以“东伊运”为代表的“东突”恐怖组织活动。 问: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两年来成效如何? 答:自2014年5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以来,公安机关主动进攻、重拳出击,打掉了一批暴恐团伙,有效震慑了暴恐活动的嚣张气焰,社会面防控能力大大加强。社会各界对暴恐活动的警惕防范意识明显增强,群众举报涉恐活动犯罪线索、参与反恐怖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暴恐活动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既要打击遏制,也要治本清源,开展专项行动是在为治本赢得时间和主动。 问:反恐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警方如何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 答: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以打击境外“东突”恐怖势力为重点,持续推动我与周边国家及重点国家的反恐务实合作,加大涉恐情报交流和案件核查力度,遏制和打击“东突”分子非法潜入潜出活动,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以“东伊运”为代表的“东突”恐怖组织活动;巩固和完善双边反恐合作机制建设,在涉恐情报交流、线索核查、个案合作、能力建设等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盟执法安全部长级对话等多边机制反恐务实合作,为国际反恐合作作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 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一样,在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问题上有着同样的立场和关切。我国愿意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反恐合作,但坚决反对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打击恐怖主义应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充分尊重联合国的作用。一直以来,我国以自己的方式为国际反恐事业作出贡献,并将继续帮助有关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与各有关国家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