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明日起实施 多项规定吸纳了“福建经验”
新华网福州2月29日电(刘丰)今后,家庭暴力不再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实施。今天,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法院反家暴工作情况,并呼吁全社会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近年来,福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形成了符合国情省情、具有地域特色、可资借鉴推广的反家暴审判经验,尤其是莆田法院的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工作被誉为反家暴“莆田经验”,并向全国法院推广。
目前,福建将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法院增加至13家,独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带离、紧急安置制度以及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概念范畴等不少试点成果都被《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所吸纳。
据介绍,福建4家基层法院早在2008年开展反家暴试点时就开出了人身保护令。但当时人身保护令的局限性在于其依附于民事诉讼,“民不诉,官不究”。直到2013年,莆田留守女童长期遭伯父殴打,为了尽快将女童和施暴者隔离,法院12小时内发布了全国第一份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令,这也是第一份独立于诉讼的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根据这些经验完善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受害人遭遇家暴或面临家暴威胁时,不需要提起诉讼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受害人的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法院解读反家暴法
亮点一: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并不是“动手动脚”才算家暴。反家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法官指出,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长期漠视、不搭理对方等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二: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遭受家庭暴力不敢回家怎么办?反家暴法还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亮点三:发现家暴不报案将被处分
反家暴法还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创设了告诫书制度
过去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常常是警察到现场调解后就不了了之了。现在反家暴法规定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同时规定,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亮点五: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为了让该制度发挥更大作用,反家暴法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并且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同时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反家暴法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