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
08.01.2016 12:49
本文来源: 法制办
对于中国人而言,家庭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自古家国同构,家庭(家族)是社会基本的自治单元和经济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在农耕社会,皇权不下县,国家对于社会基层的治理就是依赖家庭(家族)的自治。家长对于家庭内部事务拥有管治的权力,对家庭成员的违规行为可以执行“家法”,国家一般不加干预。
现今的中国早已不是过去的农耕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使传统的家庭(家族)结构趋于解体,家庭日趋小型化。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成为独立的公民,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表征和内在要求。法治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每个公民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虽然法治并不排斥家庭的自治作用和独特功能,但这种自治是以法治为依归的,家庭并不是法外的领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是对传统的家庭自治观念的扬弃和超越,这就是该法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原因,远非一纸法律能够解决的,但这并不构成不需要反家暴法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完全解决某个社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无用的,法律的根本之用在于价值的宣示和弘扬、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即使只能治标,其作用也不是可有可无的。
法律的最终效用在于执行。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如相关组织的强制报告义务、对施害者的告诫书以及对受害者的人身保护令等。不过,为了使该法不致成为另一个稻草人,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
(摘自1月6日《检察日报》7版《反家暴法的制度创新意义》,作者:沈海平)
本文来源: 法制办
08.01.201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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