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召开反家暴法工作座谈会 全新草案引发热议
新华网福州12月1日电(记者 林斐然)同居男友殴打女友属于家暴吗?精神家暴伤害程度怎么量化?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等一行8人在福州进行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调研。在座谈会上,未纳入11月25日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多项热门提议再次引发热议。
新华网记者了解到,“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性均有原则性规定,但其中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因此,这部姗姗来迟的反家暴法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期待,其中多条法规在更多的相关人士看来并不够尽善尽美。
从刚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来看,“家庭暴力”的定义被明确为: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方面的侵害。这也意味着此前备受争议的婚前同居暴力行为并未列入跻身家暴保护对象范畴。
“家暴范畴还应扩大到同居、恋情等婚前行为和性暴力。”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陈静认为,家庭暴力涉及的层面较多,甚至会表现为夫妻离婚后的强迫性行为,对这些行为应该有具体法规约束。而据福州市晋安区妇联主席卢小英介绍,晋安区妇联在年内经手的13起家庭暴力投诉中,大多数的原因都是由于女性经济能力弱,依附性较强,在揭发配偶发生婚外情行为时反被对方以武力和经济控制反制,“我提议要将家暴行为记录在案,纳入个人信息档案中对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
实际上,家庭婚姻关系一直都是法律监管的敏感区,法律规范应该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目前已经成为需要考量的重要难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坦言,在具体推行中,比如精神伤害具体量化难、取证难,对于不同承受力的人来说差异性很大,“在这一点上我们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家庭问题中公权力到底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会不会因此打破可缓解的家庭生活还需要具体讨论。
“这里面涉及到收集证据难的问题,由于家暴发生的环境隐蔽,人物关系特殊,这都直接导致了取证难的问题。”闽侯县法院副院长杨婷认为,难以找到情与法的平衡点有可能会成为落地执行的最大阻碍。而鼓楼区司法局局长王建军则表示,草案中提及的减收和免收困难家暴受害人法律服务费用在时下民营律师事务所中恐怕也难以推行。
对此,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表示,有时候施暴者也是在生活中沟通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时候公权力难以具体判定,法律法规推行出台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市民不应该对此抱有过高期望值,还应理性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