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九个月 有法好断家务事

25.11.2016  12:06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法律公器介入“家务事”,在微观社会细胞中更好地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存权利,正成为社会共识。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行为正式进入国家法律监管范畴,成为重要里程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反家暴法》规定了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强制报告之责,新创设了公安告诫制,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这些新的制度手段在执行9个月以来取得了哪些经验?时下又面临怎样的挑战?

  立法需要层级化、精细化

  “杨警官,我找不到女儿了,我怀疑她已经被女婿打得不行了!”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兴隆派出所的社区民警杨小艳接到一位老人的求助电话,老人的女儿正是杨小艳所负责社区的一户女主人小云。

  小云及其丈夫小海都矢口否认家暴并表明不能与警方见面。杨小艳无计可施,只好让小云的母亲跟警方保持联系,一旦发现两人行踪,立即报给警方。没过几天,老人再次打来电话,认定女儿女婿在家。杨小艳立即找来一位锁匠,跟同事们一起,去了小云的住处。开锁以后,杨小艳终于见到了小海与小云。

  “呈现在眼前的是两条黑腿。”杨小艳回忆当时的场景,由于长期遭受暴力,小云的软组织已经变色。

  令杨小艳感到尴尬的是,这样的出警方式并不完全合法。小云、小海作为合法住户,警方尽管接到了小云家长的求助,但小云并没有直接求助请求,警方是否有权强行进入其家中,仍属于法条模糊地段。

  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现实情况还有很多,亟待立法环节予以明确。

  根据反家暴法,公安出警时可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张文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荣维毅认为,目前各地对于告诫书制度的司法解释不一,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台文件规范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同时编写反家暴警察执法标准、警察培训教材,开展对警察的培训。

  “法律条令设置得不充分、举证有难度,需要我们更为层级化、精细化的立法探索;法律执行疲软,则更需要司法机关提高反家暴意识与敏感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

  加强联动,提升庇护所救助质量

  今年情人节,小刘趁着丈夫小黄与第三者幽会的间隙,成功逃离了遭受人身控制和毒打十几年的居所,在全国妇联的帮助下直接入住了由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提供的救助站,希望能在社会救助之下与丈夫脱离婚姻关系,重新开启自由的生活。但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在法院判决离婚的第二天,小刘在小黄的威胁下,又回到原来的关系之中。

  “我感受不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小刘告诉参与救助的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政府购买的社工服务,为什么给不了小刘温暖?庇护所制度作为《反家暴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举措,在法律实施以来为什么一直入住率低、效果不明显?

  “在治理家暴案件的多机构合作中,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庇护所兜底,这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作为制度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庇护所很难担起安全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民政局干部马李说,在社会学中,这样的制度缺陷被称作“福利恐惧”。

  针对现有社工工作水平不高,一套标准的社会工作考量细则亟待出台。专家指出,通过制定标准,让庇护所的社会工作者直接对过程负责,让他们有更具实效的操作细则,这是提升庇护所救助质量的有效措施。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朱东武还建议,以联动方式将更多机构纳入专业化防控体系,以减缓民政兜底责任。“目前城市社区社会组织众多,多数组织都有拓展功能的愿望,如果能把社区工作者纳入进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从管理到支持、赋权,需要一个观念的改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给予被救助人员社会的温情。”李莹说。

  需要普遍树立先进的反家暴理念

  “1比0大。”  夏吟兰认为,尽管《反家暴法》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它的出台标志着家暴行为已经进入司法范畴,堪称我国反家暴事业中的一座里程碑。

  从全国第一条妇女热线——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的统计数据来看,《反家暴法》的确是一道分水岭。今年1到6月份的数据显示,家暴问题热线接通个案达到158个,大致相当于去年同期的3倍,比2015年的全年数据增长了54.90%。

  “经常被老公打骂,3天前又被打伤,以前不知道家暴犯法,从未报警”……越来越多的受暴方开始意识到,受暴并非命运必然,家暴也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反家暴法》为家庭中的受暴人员提供了改变命运的机会。

  “不忘初心,对症下药,这是法律实施的关键。”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说,“不忘初心”,就是不能背离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每一项具体制度的理解、落实,都需要紧靠反家暴工作的基本原则;“对症下药”,就是聚焦《反家暴法》的重要制度、责任主体、高风险家庭与案件关键环节,面对症结各个击破。

  《反家暴法》前行的路并不轻松,需要普遍树立先进的反家暴理念,需要确立积极立法用法的态度,立法者,司法者,普法者,都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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