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廷:健全中国反垄断执法体系亟待解决四个问题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引领的反垄断法执法案例社会各界欢呼首肯者之声随处可见。2013年1月,三星、LG等6家境外企业被发改委开出首张针对外企的价格垄断罚单,总金额达3.53亿元;2013年2月份发改委开给茅台、五粮液4.49亿元;2013年8月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等多家知名奶粉企业因为实施纵向垄断被处罚合计高达6.68亿元;刚刚处罚的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的罚单达到12.35亿元。这些罚单在中国行政执法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不仅足以对当事人有所震动,而且对相关或相类似的市场主体也有极大的震撼意义。近期奥迪、宝马、奔驰等知名企业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已经开始了一系列的降价纠错举措。
诚然,中国反垄断执法初见成效,但冷静审视我国现实的反垄断执法体系,“三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大执法机构)分立”及其执法不平衡推进、执法机构与相关机构职能关系等问题亟待立法和政府高层关注,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以促成反垄断执法的可持续化、统一化发展已成当务之急。从中国国情及反垄断执法现状、趋势来看,应尽快解决以下四个突出问题。
尽快构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反垄断机构
全面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整体能力和确保执法的统一化、平衡化、常态化,当务之急是解决三大机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大执法机构)分权的现实问题,有必要积极推动全国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立,该机构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以政府机构承载反垄断职能的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将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最高行政机构。有的学者认为现有的行政执法体系过于主动,反垄断执法体系过于强大,以致可能侵害企业的合法权利,导致所谓的过度执法或者执法不公平不公正,所以应该有司法机构来承载。这种观点对现实行政体系中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成效过于乐观;过于信赖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行政执法普遍存在失灵的现象,也欠缺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和文化性基础。构建一个属于国务院的专门化反垄断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