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抱养双胞胎女孩数年 因非弃婴落户遇到难题

27.11.2015  10:57

  东南快报讯(记者 吴剑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村民林颖(化名)因无法生育,2006年于永泰一对务工夫妻处抱养了一对女双胞胎,但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林颖夫妇并没有与这对夫妻做好相应的送收养手续,林颖为双胞胎办理收养及落户手续遇到了难题。

  民政局认为,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需要警方提供弃婴身份证明,而金山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经调查,双胞胎女孩并非弃婴且无法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

   无法提供孩子身份证明

  林颖结婚于2001年,后发现自己无法生育。2006年,一家人得知永泰某工地有一对夫妇生了双胞胎,但无力抚养,于是家人便将其“抱养”回来,林颖说,因为对当时的户籍政策不了解,当事双方都未做好相应的送、收养手续,直到数年之后,孩子面临上学问题,才开始想到落户事宜,但被派出所告知要补办收养的手续,于是,他们便向仓山区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但没想到希望落空了。

  据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于今年6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里,关于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处理意见部分里提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人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内容显示,林颖曾于2013年7月9日以夫妻名义向民政局提出了收养申请,并递交了相关收养登记所需材料,但因其所提供的“弃婴身份证明”系伪造,并根据《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信访人不能同时收养两名弃婴,因此不符合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民政局表示,信访人要求解决一对双胞胎户口问题,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建议由公安部门解决。

   经调查双胞胎有亲生父母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了仓山区金山派出所,户籍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具体规定,即“被抚养弃婴(系2008年9月5日之前捡拾)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办理手续为,凭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人,并制作笔录四份以上,其中监护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以上、邻居二份,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但工作人员表示,经过他们的走访调查后发现,双胞胎有亲生父母存在(且当初夫妇俩做笔录时也透露了这一事实,但这一点遭到林颖的否认),不能认定双胞胎为弃婴,也就不能按照上述政策为孩子办理非亲属关系户口。同时,仓山区民政局基层政务科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弃婴,指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

  金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照章办事是为了防止生了孩子但又不想抚养而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事例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