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06.08.2014  10:55

(2014年5月20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刘群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妇女政治权益、人身权益、劳动权益和土地权益保障情况。为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召开执法检查汇报动员会,听取了省政府及6个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对执法检查进行了动员部署;先后赴宁德、莆田、南平、三明4个设区的市进行检查,听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并与当地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实地察看了宁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莆田市成果鞋业有限公司、仙游县榜头镇妇女维权站、南平市劳动力就业培训点、梅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等13个单位和基层工作点。同时,委托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5个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努力保障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各种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改善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参政水平。提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代表中我省女代表14名,占福建代表总数341%;省九次党代会代表537人中女代表144人,比例为268%;省十二届人大代表558人中女代表139人,比例为249%;省十一届政协委员695人中女委员125人,比例为18%。大力选拔任用女干部。目前,省级四套班子均配备1名女干部,省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均配有女干部。10个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7个配有女干部,配备率为70%;40个省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有22个配有女干部,配备率为55%。省、市、县三级政府领导班子均配备有女干部。设区市配备女市委书记1名,女市长2名;配备女性县(市、区)党政正职18名,其中女书记9名。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当选率明显提高。在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中全面开展村委会女成员“专职专选”,全省首次全面实现了女性进村委会、妇代会主任进村“两委”;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分别为295%、648%,均比上届有所提高。泉州市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实现女性100%进村委,妇代会主任100%进“两委”的目标,女性支委比例居全省第三位、女主任比例居全省并列第一位。

(二)采取多种措施,着力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大扶持力度,女性就业比例达429%。省政府支持省妇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大力实施妇女创业贷款政策,2011年至2013年,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52542亿元,帮助妇女81776万人次。近年来,龙岩市累计争取各类信贷资金及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近12亿元,有效帮扶2万名妇女创业就业,帮助85名女企业家解决创业融资难题。努力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女职工关爱行动,截至2013年,已有19万家企事业单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省836%女职工受益,全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整体签订率达996%。截止2012年底,厦门市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312份,覆盖女职工631881人。莆田市积极推行《制鞋行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886家制鞋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社会保障范围的覆盖率有所提高。2012年,我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数35025万人,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14万人,城镇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3158万人,城镇女职工和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5867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三)加强管理化解纠纷,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省农业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妇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各地以村级组织换届为契机,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依法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漳平、永安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单位,在土地确权登记中明确妇女作为承包方共有人,为下一步探索将妇女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记,从确权源头保障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借鉴。各级法院对涉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严格执法,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邵武、顺昌、上杭等一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示范点,着力加大对重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的协调、督办力度,一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加大司法保障力度,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利。我省出台《福建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计划(2013—2020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就规范家庭暴力案件现场处置、严格案件办理、强化协作配合等作出具体规定。省法院率先在全国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全覆盖。基层法院积极探索设立家事法庭、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等,推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专业化。比如,福鼎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海沧法院家事法庭专门审理涉及家事纠纷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三明市中院及沙县、永安法院也成立了“少年与家事审判庭”。莆田市综治办、市妇联等10家部门推动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制定出台《莆田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活动,做到家庭暴力“零容忍”、“严打击”。南平市的139个派出所建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家庭暴力报案点”,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到出警及时、教育在先、惩罚到位,确保妇女合法权益。

(五)加大帮扶力度,不断改善流动留守妇女群体生存发展。各级各部门把服务流动留守妇女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深入实地开展进城务工妇女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流动留守妇女生活状况等专题调研,实施“流动留守妇女儿童之家”项目,帮助留守妇女提高技能、发展生产,给予亲情关爱。我省在社区、村建立妇女帮扶互助组织17万个,让留守妇女在生产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扶持、情感上相互依靠、安全上相互关照。省政府安排108亿元,扶持47个县(市、区)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全省市、县(区)普遍建设了或在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组织关爱流动留守妇女行动,招募巾帼志愿者35万人,服务队伍3711支。开展“优秀外来女员工”等评选表彰活动,让进城务工妇女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福州市2810个社区(村)、机关、事业单位、巾帼文明岗和行业窗口都建立了“妇女之家”,30个行政村成立村级妇联。漳州市依托“妇女之家”全面实施妇女维权“三制”(妇女议事制、妇女信访协理制、妇女帮扶互助制),共开展议事活动4894次,处理信访案件1955件,帮扶妇女46182名。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是比较好的,但制约妇女发展和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

(一)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上仍然偏低。目前,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在换届选举中,尽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人选都能按规定比例提名,但由于缺乏有效措施的保障等多种因素,女性候选人落选的较多。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甚至有所下降。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低,普遍存在“基层多、高层少,副职多、正职少”的现象,农村妇女任村两委主官的比例仍然偏低,村委会女主任比例仅有3%,与《2011—2020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10%的目标差距较大。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村民中有不少人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享有土地及经济利益,在发包时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或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基层干部反映,一些农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比较明显。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对侵害“出嫁女”权益行为的处理不到位。一些基层法院在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案件实体处理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对有关案件往往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或者裁判结果不同。此外,由于很多地方土地承包到户,没有预留机动用地,没有预留土地征用补偿款,导致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三)侵害妇女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有的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认真履行,有的企业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落实,甚至让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特别是近年来部分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时,往往把女职工作为首先裁减的对象,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侵害妇女人身权利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审判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离婚案件,女方主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但由于家庭暴力常在家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往往难以有效取证,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取证更为困难。由于举证困难,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定,从而使得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一要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比例。各地在组织实施选举过程中,要适当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二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任用。把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各地各部门的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摆到重要位置,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同时,还要积极培养各梯次后备女干部,为女干部队伍提供充足的后备力量。三要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加村民自治。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继续制定、实施有利于妇女参选当选的政策措施,推荐优秀的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推动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尤其是女主官的比例有新的提高。

(二)要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断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建议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加大研究的力度,加强工作指导,提供政策依据,使各地能够妥善解决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晰而引发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确保妇女的平等权利,试点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记。二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侵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村规民约进行政策引导和法律指导,从源头上预防以村民自治的名义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进行备案审查和纠错工作。三是建议省法院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尺度,解决相关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同时,完善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四是建议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一要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加强对非公企业的宣传引导,强化劳动保障专项检查,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二要进一步加大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使女性就业状况得到改善。三要进一步规范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生育保险的征收和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参保率,使生育保险真正发挥其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作用。四要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快修订《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四)要健全各级妇女维权机制,开展司法联动,促进矛盾化解,加强对妇女的维权服务。一要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作用,在法规政策制定出台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开展性别统计分析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保障妇女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要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应更多关注并努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维权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增强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共同推动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三要健全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要不断拓宽妇女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鼓励支持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管理。妇联组织要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妇女群众的沟通平台,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诉求,引导妇女群众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四要健全妇女矛盾调处机制。要总结推广妇联干部和基层妇女代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把妇女权益方面的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针对妇女婚姻家庭生活中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工作,适时出台反家庭暴力条例。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突出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执法自觉性,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而不是只停留在文件上和口头上。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继续通过各类大众传媒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增强全体公民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能力,为进一步实施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奠定更加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

 

组  长:  刘群英

副组长:    陈乙熙

成  员:    吴洪芹 温佳禄 李晋闽

                                  何明华 彭锦清 鄢      萍

                                      宋闽旺 方彦富

邀请代表:雷金梅 缪亚扬 田毅欣

                                        郭立红 刘菊春 张志文

                                    詹红荔 陈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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