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法院:工人在厂区被叉车碾压 受伤致残雇主巨额赔偿

01.08.2014  12:22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胡某在厂区内乘坐老乡邬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不幸被驾驶叉车作业的李某撞倒,碾压受伤,导致一条腿被迫截肢,法院判定两者的雇主福建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需再赔偿胡某经济损失1408468元。

  取安全帽途中受伤

  2012年2月,胡某经人介绍,来到华兴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保全员。2013年3月25日晚22时20分左右,工作一天的胡某吃饭休息后,想到街上逛逛并买点水果。

  于是,他叫来老乡邬某,让他骑摩托车一起出去,邬某表示同意。因为车上只有一个安全头盔,为了安全,俩人决定从宿舍区骑车到胡某工作的保全车间,取平时工作时戴的安全头盔。

  就在摩托车经过厂区保全车间大门口时,俩人被从左侧方向驶来的公司所有的叉车撞伤,当时的驾驶员李某也是公司雇员。叉车的前部撞上摩托车的后轮位置,并把胡某压在叉车下。

  事故发生后,胡某即刻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62天,花去医疗费85584.02元,一条腿最终没有保住。

  同年6月7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胡某的医疗费及首次装配假肢费用54700元,因生活困难,胡某又向公司借支7000元。

  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意见不一,2013年9月22日,胡某向秀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兴公司再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6692元。

  公司认为自身无责

  对于赔偿问题谈不拢,公司有自己的说法。华兴公司辩护律师称,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和首次装配假肢费用,但并不代表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赔偿责任。公司认为胡某受到的伤害事故系由邬希远造成,同时胡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该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证明受害者本来存在过错,雇主还能免责或减责。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公司认定胡某存在过错,则必须进行举证,有切实的证据。

  公司找到证人证明胡某与邬某在事发前都曾饮酒。胡某未核实邬希远的驾驶资格及摩托车车况,存在过错。邬某在驾车前没有核实车辆车况且驾驶过程中未采取正确应对措拖,导致事故发生,俩人都应承担责任。

  而根据叉车司机李某陈述及叉车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和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叉车司机驾驶车辆合格,在事故中遵守驾驶规则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同时公司出示员工培训签到表及人员、车辆及货物出入厂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各1份,证明胡某、邬某经公司培训知悉公司生产区域禁止驾驶摩托车,但明知故犯,对事故存在过错。

  法院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认为,自己和邬某饮酒距事发已有3个小时左右,喝的也不多。公司没有对自己和邬某进行酒精测验,也没有通知交警部门进行酒精测验,无法证明俩人属于酒后驾车。公司也没有对涉案摩托车进行鉴定。且根据生活经验乘车人不可能且无义务去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公司一直没有提供李某具有叉车驾驶资格及叉车上岗证,车辆合格并不是免除事故责任的理由,关于叉车有无正常驾驶及是否刹车,李某与邬某陈述不符,与劳动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也不相符。

  同时,胡某还认为即使公司有时会培训,但培训内容不一定就是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厂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是无法确认的,综上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兴公司辩解原告胡某受伤害并非其公司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公司作为雇员李某和胡某的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华公司应再赔偿给胡某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408468.77元,其中数额较大的是残疾赔偿金39659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3815.5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