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支持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包括四类整治项目
福州晚报6月22日讯(记者 张秀冰) 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将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实施村庄污水处理等整治建设项目。
按照要求,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整治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四类:实施村庄污水处理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砌筑或修建三格化粪池或氧化塘、人工湿地;湿垃圾堆肥厌氧发酵池或坑;干垃圾收集池(屋)以及垃圾简易填埋场等。装饰、修缮加固或清洗一般性建筑(不含文保建筑、历史建筑);构筑禽畜圈舍;菜地或绿地周边堆叠石块或用竹木等乡土材料修筑篱笆;制作规范化的晒衣架;破损台地、驳岸填平补齐;砌筑河塘护坡和排水沟渠、截洪沟。拆除房前屋后及村庄周边简易搭盖;清理建筑垃圾等杂物;河塘沟渠清理疏浚;清理乱贴乱画。房前屋后、村道两侧、山体坡面用乡土树种绿化美化;整理废弃零星空地(供休闲、停车使用);少量的地面硬化或铺设生态透水材料。
意见要求,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其实施方案、预算和参与整治的村民等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确认后,即可实施整治建设。
单价在20万元~50万元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其实施方案、预算和参与整治的村民等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确认后,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其实施方案、预算和参与整治的村民等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确认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住建部门审批。县级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实施方案、预算和参与整治的村民等事项审核、论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整治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