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环保局首次实施新《环保法》查封权

29.06.2015  11:19

      为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回应群众的呼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近期,南靖县环保局依法对位于梅林镇、和溪镇、靖城镇的3家违法排污企业(林良英竹丝厂、游钦钟塑料米厂、杨跃龙塑料米厂)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这是我县首次实施新《环保法》赋予的查封权。

      下阶段,我局将继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非法排污企业实施“全日制”监控,采用“硬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南靖县法制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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