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检察院出台制度规范案件决定程序

17.07.2014  02:15

    福建检察网7月16日讯(孙兴华 邱 丽) 近日,连江县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规范案件决定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决定案件的各种情形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是明确案件决定权责。详细列明应当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6种案件类型、层报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8种案件类型以及分管副检察长建议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决定的6种案件类型。二是建立检委会秘书处协助审查机制。分管副检察长对提交其决定的案件,需要检委会秘书处协助审查或提供研究意见的,秘书处应当提出审查或研究意见供分管副检察长决策时参考。三是明确案件提请和决定事项执行的时限。对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公诉、侦监部门分别应在办案期限届满前10日和2日提请,需报请批准、请示的在侦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20日提请;对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事项,承办部门应在收到《决定事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执行完毕,并填写《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制发的相关法律文书送检委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