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有关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

05.03.2015  10:4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福建省有关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明确对纳入《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范围的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闽东苏区共52个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其中,龙岩市新罗区、长汀县、连城县、上杭县、永定县、武平县、漳平市,三明市三元区、梅列区、建宁县、泰宁县、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沙县、将乐县、永安市、尤溪县、大田县,南平市延平区、武夷山市、光泽县、邵武市、建阳市、浦城县、建瓯市、松溪县、政和县、顺昌县,漳州市芗城区、平和县、诏安县、南靖县、漳浦县、云霄县、龙海市、华安县,泉州市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共41个县(市、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外优惠贷款资金时,按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宁德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寿宁县、霞浦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古田县,福州市连江县、罗源县共11个县(市、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按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厅老区建设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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