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法院情理法交融调解促执行加速

21.09.2020  18:22

纠纷始于一起交通事故。2019年2月15日,年逾六旬的朱驾驶摩托车从云霄县云陵镇下城村沿国道324线开往火田镇古楼村。至火田镇佳园村路口路段,朱某向右转弯时,与驾驶摩托车直行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俩人不同程度受伤。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之后,双方因赔偿协商无果而诉至云霄法院。云霄法院审理后判决朱某应赔付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0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底,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6月30日,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张某急匆匆到云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庭工作人员接过她的材料后告知她还不能立案执行,因为判决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

张某对此不理解,她觉得二审生效证明书都拿到了,为什么还不能执行?以为是立案庭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她便在立案大厅逗留、吵闹。知悉情况后,执行局的法官老方接待了她,详细地跟她释明了申请执行的条件,并了解到她的一些情况——

原来,张某系家里主要经济支柱,平时靠耕作和打零工维持生计。家中还育有两个年龄相加未满10岁的小孩。事故发生后,张某除了向外举债数万元用于医疗费,还要准备后续的手术费,这笔赔偿款是她的希望。好不容易熬到二审结束,准备到法院申请执行,而立案庭还不予立案,这一情形,让她的心理瞬间崩溃。

在立案之前,法院会先与对方沟通,尽可能让对方主动履行判决。而且你这涉民生案件是依法优先保障执行的案件,移送执行后会马上安排执行。”在老方耐心解释下,张某带着半信半疑的心态离开了法院。

此时,距判决的履行期届满还有一周时间,老方根据张某提交申请执行的材料了解到,肇事的摩托车只买了交强险,没有买商业险,显然不能通过保险渠道进行充分救济。于是,老方提前到朱某家了解情况,想通过多做工作,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

到朱某家后,老方才得知朱某年逾六旬,肢体残疾,丧偶孤身住一低矮瓦房,几乎没有经济收入,生活主要依靠儿子。一提起赔偿,朱某也愤愤不平,他说自己在事故中也受伤住院,对方也要承担责任,而且认为对方存在夸大伤情的情况,要求赔偿的数额也过高,他根本无法支付。执行案件到此似乎提前陷入了僵局。

7月6日,随着判决的履行期届满,张某的执行申请被立案后移送执行。在做好前期通知、告知手续后,老方事先通过朱某所在的村委会联系到其子女亲属到村委会参与执行协商。

7月8日,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到场,老方也邀请村委委员参与执行协商。基于之前走访调查工作扎实,老方调解起来得心应手。

朱某当场表态,对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而朱某的儿子则表态说,其愿意替父赔偿,但是经济上受今年疫情的影响,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张某看在他父亲也受伤住院的份上,能降低一些赔偿数额。

你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朱某并未向你主张次要责任的损害赔偿,这一点在判决书中也有提及。所以适当降低一些赔偿数额并不吃亏。”这时,老方主动向张某释法,“与其等对方起诉,还不如现在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从而能更快得到赔偿。

最终,张某表示可以减少一点赔偿的数额,但必须在签协议的当天领到赔偿款。后又经过几番协商,双方达成数额为85000元的赔偿协议(不含交强险理赔数额),并如约于7月13日当天一起到法院执行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