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试行)

25.09.2015  10:5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备案制度         1、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法制办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依据本制度确定应诉责任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立即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等材料交应诉责任单位并登记在案。应诉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答辩、举证等应诉工作。 二、应诉责任主体制度         2、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承办、谁应诉”原则,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办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政府直接作出的,县政府法制办为应诉责任单位。应诉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确定应诉责任单位。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县政府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职责的县直单位代表县政府承办。申请人因承办行为起诉县政府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承办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出庭应诉制度         4、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律师代理应诉的,应当同时委派一位工作人员参与应诉。委托手续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出具。         5、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受案法院。         6、重大案件及庭审中出现重大变化,判决结果可能不利的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闭庭后三日内将庭审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         7、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败诉案件反思整改制度 8、对败诉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实事求是地分析败诉原因,并在收到裁判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就是否上诉以及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五、执行制度 9、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以及司法建议书的反馈、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县政府。 六、其他规定 10、应诉责任单位不落实本制度,导致案件败诉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将应诉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12、县政府法制办可以统筹协调县内公职律师接受本县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委托单位应当支持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并给予相应保障。 13、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县政府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1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柘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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