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拟全面放开五县二市落户条件 租房者也可落户

21.01.20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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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农民工落户城镇将有重大改革。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拟全面放开五县二市落户条件。根据意见,到2020年,福州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8万人次以上,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除了将全面推广使用福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手机“摇工作”平台,《意见》还鼓励福州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同时鼓励农民网上创业,开展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意见》同时要求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开展“无欠薪工业园区

  《意见》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欠薪应急保障金作用。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建立解决欠薪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

  坚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欠薪问题。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落实同工同酬原则,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

   对随迁子女评优评先一视同仁

  《意见》要求,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全市公立学校要放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凡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均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优化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保障在福州有稳定就业、有稳定住所、长期缴纳社保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就近入学的权利。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后的管理,对随迁子女在接受教育、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者、生活不便者给予特殊照顾。

   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

  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相应的减免税费。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或因产业结构、城市用地功能结构调整、“三旧”改造等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序经批准改建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外来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在住房保障领域的“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根据《意见》,将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五县二市落户条件;在五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基本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福州市居住地落户。

  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记者许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