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依伯处置房产遇阻 公证处提供两种方案

28.05.2016  10:32

  欲出售名下房产,却因配偶去世需证明夫妻关系,这让荷兰籍的黄依伯很苦恼。27日,福州晚报A10版报道了黄依伯的卖房经历。记者介入协调,福州市公证处给黄依伯提供了两种处理方案。

  由于行动不便,27日由黄依伯的朋友葛先生代为前往福州市公证处。

  窗口负责人吴女士了解情况后表示,黄依伯目前为荷兰籍,且出国时间较久,因此国内的相关部门没有权限开具证明。吴女士说,针对没有结婚证的老年人,如果户籍仍在当地,公证处可通过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进行核实,还可以从老年人所在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只要存在事实婚姻就可认定夫妻关系。

  吴女士说,欧洲发达国家的户籍制度比较完善,黄依伯出国这么多年,且在国外也生育了子女,应该可以从荷兰政府获得相关婚姻证明。她建议,行动不便的黄依伯,可以由子女代为在荷兰调取相关档案,而后子女分别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加盖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印章,最后邮寄回国。

  如果这一种方案行不通,无法证实黄依伯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吴女士也提出了第二种处理方案。她说,由于该房产为黄依伯与妻子共有,因此可视为将房屋分成两份。只要确定黄依伯子女与妻子的母子(女)关系,先由其中一名子女继承一半的房产,然后再将这一半房产或赠与或交易过户给黄依伯。

  这样一来,虽然手续多了费用也会增加,但黄依伯即使没有继承权也可获得房产。“如果能够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手续相对会简单一些,但由于双方都是外国国籍,只能由其所在国提供相关材料,我们也不了解当地的情况。”吴女士说。

  葛先生表示,他会将上述方案告知黄依伯,尽快收集相关材料。

  当下,老年人房产处置问题成为热点。吴女士表示,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即使房屋所有权证上为一方名字,如无特殊约定仍应视为夫妻共有房产。对于没有结婚证的老年人来说,虽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婚姻关系,但都不如前往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来得简单有效。

  记者了解到,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法律是有所保障的。而这之后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却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只属于同居关系,无法以配偶身份享受继承权。

  此外,一些老年人为避免发生纠纷,会选择在去世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但一些子女在获得房产后不善待老人甚至将老人赶出房子,这也让老人心存疑虑。最后,还有一些老人会想到立下遗嘱分配房产,但吴女士提醒,遗嘱的设立过程是非常严谨的,并不是简单写下几句话签个名,否则很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以最具证明力的公证遗嘱为例,需要全程录音、录像,还要有至少2名公证员在场监督。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