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 集中“四力”打击涉执犯罪
15.05.2019 17:10
本文来源: 法院
■夯实打击涉执犯罪“基准力”
送达难是一直以来困扰执行的一大难题。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经常拒不接听电话、不接收邮件、不到庭说明情况,甚至外出躲藏。因此,解决执行送达难题,找到失信被执行人,是开展打击涉执犯罪行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被执行人廖某在明知法院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名下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另作他用。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综合运用多种送达举措,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并电话告知其拒执行为的严重性,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执行判决,态度恶劣。集美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李某最终获刑一年。
成功送达是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罪行的前提,为了确保送达工作顺利开展,集美法院除了采取书面邮寄送达、电话及短信通知、公告送达、上门送达等措施外,还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在全市率先开设执行微信公众号“集美法院执行在线”,发布执行通知等诉讼文书,开通至今已发布148期共3160名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有583名被执行人慑于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涉案金额达1300万余元。
“在广泛征集被执行人线索方面,我们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在全市率先推出悬赏执行,明确规定法院可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目前,已推出9期悬赏公告,共收到执行线索90余条,有效促进解决人难找的问题。”该院执行局局长张庆东告诉记者。
■提升打击涉执犯罪“证明力”
强化证据意识,不仅有利于执行干警发现涉执犯罪的线索,而且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证据的收集固定,可以确保涉执犯罪案件的审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集美法院注重规范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定期组织执行干警开展学习,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交流办案经验,掌握涉执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的要点。
集美法院还创新预警告知的人性执法方式,在全市率先推出责令交付机制,推出“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将名下动产交付法院处置,预警告知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为认定拒执犯罪收集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谢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谢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你方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你方名下车牌为闽D某牌照的汽车一辆,现通知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由本院进行处置。如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本院将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是集美法院一起执行案件中的责令交付财物通知书。被执行人谢某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的生效判决,申请人向集美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据此,集美法院依法向谢某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及罚款决定书,责令谢某交出前述车辆供法院处置并缴交罚款1万元。
但谢某拒绝交出车辆。集美法院遂以谢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集美区公安分局受案后,谢某立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事实。虽然后来谢某家属立即代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向集美法院缴交了罚款,但仍不能逃脱刑事追责。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一种问题,已查封登记的车辆因为被执行人拒绝交出而导致无法执行。”执行干警郑好说,“此案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而且通过‘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预警告知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及其严重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增强打击涉执犯罪“协作力”
2018年,集美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李某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行踪暴露后,集美法院要求其限期履行。李某依然故我,后集美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案后,李某便全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原来,2013年9月,申请人厦门某开发公司就生效民事判决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交还涉诉店面并支付店面占用费。李某拒不履行判决,并以失踪方式对抗执行。因李某下落不明,该案执行陷入困境。
2017年3月,集美法院在发现李某下落后,立即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李某仍拒不履行。同年5月,集美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公安机关将其拘捕归案,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案后,李某全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集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为了使打击涉执犯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方面要全面排查案件线索,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侦办力度、抓捕力度,充实办案力量,统一标准,精准定性,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要注重惩防结合,坚持释法明理全程覆盖,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形成打击涉执犯罪的强大态势。”集美法院院长温文华表示。
■强化打击涉执犯罪“威慑力”
过去,拒执行为人敢于拒不执行,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拒执行为成本较低。为遏制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不良示范,在社会弘扬诚信正能量,集美法院加大打击涉执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发布涉执犯罪典型案例,从2016年以来生效的拒执犯罪案例中遴选出十大案例汇编成册,以案释法,加大宣传力度,起到了预防涉执犯罪的效果。
“这些案件中,从犯罪主体来说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类型,也有不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报告财产而被追究拒执罪的类型;有失信被执行人犯罪,也有全省首例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而被追究拒执罪的案外人。我们把这些案例遴选出来汇编成册,希望能够通过宣传打击涉执犯罪,实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张庆东说。
拒执罪中,多数都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追究法律责任,但在集美法院公布的打击拒执罪的案例中,有一个案外人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而被追究拒执罪的案例,属全省首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6年11月,集美法院对厦门某医院与厦门某建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建设公司将医院停车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该医院。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强行占用应移交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2017年2月,该医院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集美法院于2017年3月发出公告,责令建设公司及实际占用人郑某履行判决义务,逾期郑某未执行。同年6月,集美法院向郑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郑某协助执行判决,但郑某在收到集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以其并非案件被执行人,与案件无关为由拒不协助执行。郑某虽非案件被执行人,但其实际占用讼争土地、房屋,在收到集美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无动于衷,致使案件长期无法得到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我院遂以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庆东解释道。
2017年10月,郑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由家属代为将场地腾空归还。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协助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定罪生效后,集美法院积极宣传该案例,并将其作为福建省年度八大典型执行案例,得到广泛报道。“不仅让被执行人知晓了拒执的严重后果,促进这类人群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而且对执行案件关联人更是一种警示,对在全社会逐渐形成拒执必究的理念风气,切实有效地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张庆东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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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01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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