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违法使用燃气钢瓶 最高将处以十万元罚款
29.10.2015 16:28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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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骆余民/文常海军/资料图)昨日上午,《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草案)》提交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三审。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在此前常委会审议、立法听证会及立法调研时,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镇(街)以及经营企业,对非法经营燃气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目前厦门市仍然存在非法经营燃气现象,不仅餐饮场所使用,有的家庭用户也购买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在一年多来,厦门发生的几起燃气爆炸事故多为使用“黑气”造成。执法部门在查处中还发现了一些流动售卖非法燃气的情况,燃气查处难度加大,但执法部门及时进行了查处。为此,各方都希望在法规中增加对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查处措施,加强打击力度等。
就此,此次提交常委会的修改稿增加了“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没收燃气钢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认为该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修改稿还增加了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场所提供五十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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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1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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