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法保护传承闽南文化 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01.10.2015  10:22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冬)121人,这是厦门市现有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他们即使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也不愿放弃已经濒危的“非遗”手艺。值得庆幸的是,政府部门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了传承扶持措施。昨日,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局等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12月1日起,新制定的《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2007年6月,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全国首个国家级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厦门、泉州、漳州三个城市。随着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关文化生态保护立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为此,我市专门研究出台了《办法》。据悉,这是全国第一次用法规的方式来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办法》补充了建立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程序,除了市、区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遗具有保护和传承价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代表性传承人,《办法》规定市、区每年要给予传承补助,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传承人收徒传艺,对传承人开展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等工作予以资助,适当为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平台等措施。此外,《办法》还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习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

  在“文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应当将闽南文化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闽南文化纳入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教育主管部门应开展“闽南方言与文化进校园”活动,幼儿园、小学、初中应将闽南文化列入教学课程等,鼓励市属高校在相关专业开设闽南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课程。同时,支持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开展闽南话水平测试工作。

  《办法》还从规划上入手,规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及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等文化遗产保护红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及“多规合一”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还要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区安排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