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物业服务收费可采用"酬金制" 新规明年起施行

05.11.2014  08:59

    厦门日报受权发布《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可清

    2014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或者代为收取下列费用的行为:

    ㈠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

    ㈢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㈣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