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第二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申报的通知

30.03.2016  11:39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第二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申报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6〕12号
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建设,根据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和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厦自贸委〔2015〕50号)的通知精神,现就厦门片区开展第二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汽车销售业务1年以上,实缴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委托第三方保障的具备汽车维修、零部件供应、信息服务等相应功能的网点与设施。自建或委托的售后服务平台应向厦门片区管委会备案。
    (3)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在市场监管、检验检疫、海关、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4)在厦门片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经认定后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
    二、试点企业申请材料
    申请试点的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等)。
    (2)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进口汽车产品关于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3)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的商事登记证明材料。
    (6)包含依法履行汽车召回、质量保障、售后三包、风险警示义务以及对应违约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格式文本。
    (7)无售后服务网点的,须提供售后服务委托协议。
    以上资料须一式三份。
    三、试点企业申请和认定
    厦门片区管委会于2016年2月29日前受理企业申请,3月10日前完成审核并报商务部备案,备案完成后正式公布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企业认定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标准、择优认定。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试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定后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厦门片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特此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4日
 
 
    (联系人:徐方达,联系电话:0592-2630020、0592-26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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