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法 精品涉外案件的“中国制造”

14.06.2016  03:35
  海事法院涉外案件多,审理的每一起涉外案件都关系到中国法院的形象。厦门海事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和中国法,精心审理每一起涉外海商事案件,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尊重与好评。近几年来,该院先后有6起涉外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

  是什么让厦门海事法院成功打造出一个个涉外精品案件?“坚持用‘公平、正义、和谐,法律、法理、良知’的院训指导审判工作。”该院院长夏先鹏如是说。

  一份裁决

  促“百年老店”修补规则

  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国际海事法律界赫赫有名。而在2008年,建院才17个年头的厦门海事法院,就一起涉外船舶买卖合同大案作出了一个令国际仲裁界都为之轰动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的仲裁!

  这是一起涉及福建某造船厂与希腊船东的船舶买卖(建造)案件,标的金额高达3.7亿元。2007年,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对该案作出仲裁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和执行。

  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两名外国仲裁员均是世界著名仲裁专家、法学教授,为外方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5位国内教授也均系我国相关领域的领军人物,是承认还是不承认?

  “我们坚持用事实说话。”该案合议庭审判长、现任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张希舟说。从受理案件那一天起,合议庭成员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研究、翻译、整理了近500万字的中英文专著、论文、案例和英国仲裁法的背景资料,查阅了荷兰海牙国际法院图书检索数据库、英国劳氏法律报告数据库、美国法律法学数据库、联合国托管图书馆藏资料库,吃透了相关法律问题,结合具体案件,最终认定该仲裁案违反了仲裁地程序法,并依法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据有关资料显示,能够作出推翻英国伦敦仲裁庭裁定的案件极其少数,厦门海事法院共受理24起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的案件,也只有这一件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决。该案的成功审结,不仅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还因首次对英国仲裁庭仲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予以司法评判而填补了外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一项空白。

  当人们对该案渐渐淡忘的时候,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克里夫奥斯顿先生在出席2016年中英海事仲裁研讨会时旧案重提,他在座谈交流时表示,该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伦敦海事仲裁规则的补充与修改。

  厦门海事法院所审理案件的法律影响力和规则性意义可见一斑。

  市场低迷

  外轮照样拍出3亿多

  “成交!”随着拍卖师手中的拍卖锤落下,载重量近16万吨的伊朗籍“阿明2”油轮,从2.4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起拍,经过157轮叫价后,最终以3.2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超出起拍价近8000万元,成为厦门海事法院“第一拍”。

  “太不容易了。”承办法官俞建林说道。自2008年以来,国际航运市场一直不景气,船舶“流拍”或不得不低价拍卖已司空见惯。而对海事法院来说,只有船舶拍卖成功,并能拍个好价钱,才能保证案结事了。

  航运市场深度低迷,如何确保拍卖成功?执行局的法官们开动脑筋想办法,考虑到“阿明2”轮是外籍巨轮,必须想办法吸引境外人参与竞买,于是,他们一方面通过《中国日报》以中英文双语的形式发布拍卖公告,另一方面也通过网络媒体发布“阿明2”轮的拍卖消息。

  这一招还真灵,数日后,来自挪威、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数十个竞买人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了申请。为了给境外的买家提供看船的便利,该院简化了公证认证的程序,只要经法院许可,船代公司就可组织查看船舶。

  “拍卖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我们也考虑到了。”该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水柱介绍说,当叫价叫到3个亿出头的时候,竞买人举牌的意愿就开始慢慢降下来。这个时候,拍卖师按照事先的约定降低举牌价位,这样竞买人竞买的意愿又上来了。

  “阿明2”轮最后以高价位被香港一家公司拍下,来自德国、马耳他、伊朗三国的当事人更是喜出望外。被告在偿还原告所有贷款后,仍有不少结余,促进了原、被告间的和解。双方商定,被告支付原告共计2.1亿元的货款,原告解除被告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在贷款、担保协议下的一切责任,停止、撤回在其他国家、地区展开的司法程序等等,以中国法为准据法,共同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并确认法律效力。

  慕名而来

  奔的是公正与效率

  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选择法律救济的途径比较多,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海事法院受理,而且在海事诉讼的选项下,还有权根据不同的“连接点”选择不同的海事法院管辖。

  国际上,最受“慕名”之地当属英国伦敦仲裁了,它的牌子很响很硬。但随

  着我国海事司法水平的提升,“慕名而来”的当事人与日俱增,台湾某保险公司与法国某货运公司一致同意选择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就是典型一例。

  2010年12月,法国某货运公司从厦门港装运货物至沙特阿拉伯,货物到港后,因突遇大雨导致受湿损。原告台湾某保险公司是涉案货物的保险人,认为涉案货物的损坏发生在被告法国某货运公司掌管期间,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一直谈不拢,经协商同意向厦门海事法院涉台庭提起诉讼。

  台湾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坦言,他们知道厦门海事法院有个涉台庭,更知道该庭承办案件八成以上都能在近百天内结案并无一案件上诉,觉得选择这样的法院放心。而对法国某货运公司来说,他们也通过驻厦办事机构了解到相类似的信息,相信法院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便未提出异议。

  厦门海事法院涉台庭的法官没有让他们失望,仅用90天的时间,就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庭长蔡福军表示,必须审理好每一个案件,让涉外当事人感受到中国海事法院的公平正义。

  审理涉外案件跨越道道“屏障

  审理涉外海商事案件,不仅要跨越国界,还需跨越人文、语言、法律等障碍,海事法官在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时,面对众多不确定因素,必须跨越道道“屏障”。

  司法管辖权的界定。涉外海商事案件由于当事人涉外,或者事实涉外,导致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法院往往不止一个。管辖权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及最大限度维护本国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同国家之间会争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国际私法上称之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若同一争议在两个及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进行诉讼,则会产生平行诉讼的法律问题。

  现如今,随着“一带一路”强国战略的实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尤为重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事法官在处理涉外海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时,既要注重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也要充分尊重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减少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以强烈的主权意识、开阔的国际视野、高超的平衡技巧,妥善解决管辖权之争、平行诉讼等问题。

  文书送达的不确定性。涉外海商事案件进入诉讼后,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便是文书的送达,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是涉外审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如果涉外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或有经授权可接收法律文书的代表处或分公司,或者其委托了国内律师,送达的问题似乎还不那么困难。但如果文书需要进行域外送达,其送达的有效性就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了。可能需要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涉外当事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才可邮寄送达等。送达周期长,效率低,已成为制约涉外海商事案件审理的瓶颈。这就需要海事法官穷尽各种涉外当事人可以收悉文书的送达方式,想方设法突破这一瓶颈。

  多年前,厦门海事法院就尝试通过向外轮船长送达法律文书,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此做法被我国海诉特别程序法所采用。可见,海事法官在处理涉外海商事案件的送达问题时,需具备探索创新的精神和灵活务实的处理能力。

  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涉外海商事案件在实体审理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的适用,很多情况下法院需要对相关外国法予以查明和适用。外国法的查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保障对外开放的程度,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是否能得到充分保护。海事法官应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全面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等涉外因素,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积极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以消除中外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往来中的法律疑虑,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无疑需要海事法官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娴熟的外国法适用能力。

  程序的透明与公正。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涉外当事人由于不熟悉我国法律适用与诉讼程序,难免产生疑虑,如果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做不到位,就更容易滋生他们对中国法院的不信任感,进而对裁判结果有所误解。

  在涉外海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海事法官尤其需要在程序上把握好每一个诉讼环节,从精从细,严谨规范,做好诉讼引导和告知,释明程序规则,充分说明程序裁决的理由,最大程度体现程序的公开、公正,并及时公开诉讼信息,提高透明度,使外方当事人感受到自己在异国也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表达自己的法律主张。同时,一次涉外海商事案件的审理无疑也是一次展示中国法院公正开放形象的生动例证,直接体现了我国海事审判的公信力与影响力,这都要求海事法官具有更高的程序意识以及更加规范严谨的程序把握能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