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法院判决孩子轮流养

11.09.2015  19:29

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在做本案调解工作


夫妻俩感情破裂闹离婚,对簿公堂上演抚养权“争夺大战”。双方都爱孩子并都想让孩子和自己生活在一起,且抚养条件相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他们争得面红耳赤,那么孩子到底应该判给谁?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一对离婚夫妻的抚养权争夺出现“平局”结果,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判决:双方轮流抚养。

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海沧法院家事法庭庭长郭静表示,这是她接手的第一个判决轮流抚养的案件,在全国来看亦属罕见。

夫妻感情破裂欲离婚

晓月(化名)和大鹏(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于1999年,二人初见投缘便很快相恋。2001年年底,25岁的晓月和大她4岁的大鹏登记结婚。结婚三年后,他们生下了儿子大宝(化名)。

结婚头几年,他们还算幸福甜蜜。然而这些年,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家里“硝烟弥漫”,婚姻亮起红灯。自2007年起,他们夫妻二人就开始分房而居。但分居之后,争吵并没有停止,双方又因为对孩子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不同,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当着孩子的面发生剧烈争吵。

即将要上小学四年级的大宝说,有一次爸爸妈妈当着他的面吵得不可开交,即使他大声哭喊“不要吵了”,也没能阻止爸爸妈妈的争吵。

如今,双方都认为“日子没法过下去了”,婚姻走到尽头最大的牵挂是孩子,孩子由谁抚养,成为他们最大的争议焦点。

上演“夺子大战”,双方僵持不下

原告晓月起诉说,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由于儿子的生活学习一直由她照顾,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儿子大宝判给她抚养。

离婚可以,但儿子应该归我!”针对妻子的诉讼请求,丈夫大鹏答辩说,他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他更加爱孩子,也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环境,因此,孩子不应当判给妈妈。“她还曾经用粗暴方式教育孩子!”大鹏还说,他大学本科毕业,能更好地辅导儿子的学习,而妻子对孩子的教育存在暴力、管教不当等,因此,儿子由他抚养更合适。

然而,孩子的妈妈却反驳道,事实上,她更爱孩子,而丈夫对孩子过于严厉,经常逼迫孩子学习,使得孩子得不到良好的休息。

据了解,晓月在海沧区一家工厂上班,每月收入约4000元。而孩子的爸爸则是一家公司的白领,每月收入约7000元。

庭审之后,法官和大宝聊天并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10岁的大宝说,他更愿意和爸爸共同生活。

此后,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上门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针对双方当事人是否适合拥有抚养权进行深入摸底调查、走访社区邻居亲朋好友。调查了解到,这对夫妻分居后,主要是妈妈照顾大宝的生活起居。因此,家事调查员向法院递交材料,作出了倾向于妈妈的考察报告,认为“由妈妈抚养孩子较合适”。

扬长避短,共同抚养孩子

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支持离婚诉求。

针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孩子目前刚满10周岁,心智尚不成熟,日常生活上尚需成年人照料,妈妈具有照料孩子生活上的优势。但是,妈妈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应该改进,应摒弃粗暴的教育方式,更有耐心、更加理智。而爸爸在学习上对孩子要求严格虽好,但也应该考虑未成年人身体的特点,保障其足够的休息,方能利于次日的生活和学习。总体上,原、被告双方均应在孩子的教育抚养方面更多地学习和提高。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均在厦门工作生活的情况,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在上学期间由妈妈抚养,而在寒暑假由爸爸抚养。如此,原、被告双方可扬长避短,共同抚养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

抚养费方面,根据双方收入情况,法院认为,妈妈抚养孩子期间,爸爸每月应支付1000元抚养费。而在寒暑假期间,爸爸抚养孩子,妈妈也要按收入的20%支付抚养费,即每月800元。

轮流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主审法官说,本案的主要着眼点是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思考和判决的。轮流抚养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收入水平、居住环境等各方面条件相当。“在本案中,他们夫妻二人的抚养条件相差不大。父母对于孩子的爱都是无私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孩子充分享受到父爱和母爱,法院经过再三权衡,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轮流抚养的判决。

由于传统的将孩子抚养权判归一方的做法会引发诸如探望权纠纷以及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后续矛盾纠纷,难以调和,“在今后的抚养权争夺战中,条件相当的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将成为新趋势。”郭静说。

她指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轮流抚养小孩,可以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的缺陷,有利于孩子与双方建立较好的亲子关系,这样孩子既可以享受到母爱,也能感受到充分的父爱,有利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性格的养成。

据了解,暑假期间孩子和父亲生活,案件执行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