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老赖”不还钱 法院有实招
26.01.2016 11:31
本文来源: 法院
“唯一住房”免执行?
如果自己只剩下一套住房,法院是不是该出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不能对其执行拍卖?
去年下半年,因为债权纠纷,债主王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老赖”陈某名下的财产,执行标的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中,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一套房产,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这是我的唯一一套住房了,你们拍卖了我就没地方住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湖里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审裁定异议成立,停止拍卖。
申请执行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该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面积达145平方米,评估价值约450万元。超过居住标准,而且市场价值扣除其债务后足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生活,厦门市中院据此撤销了一审裁定,决定强制执行。
最终,在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将该房产以最后一次流拍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抵债后的差额款157万余元转至法院账户。经各债权人同意,从差额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保障被执行人生活之用,剩余款项分配给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执行难,是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点,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该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面积达145平方米,显然已经超过居住标准。经评估,其价值约450万元,也明显超过执行标的265万元。厦门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只要超过居住标准,市场价值扣除其债务后足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生活,即应当予以强制执行,据此撤销了湖里区法院一审裁定。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又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作为全省首例裁决执行唯一一套住房案,对厦门市乃至省内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案件的执行具有明确的指导价值。
“租约未到期”拒不执行?
申请执行人孙某2014年4月9日根据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向厦门市中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合计约为123.47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 厦门市中院追加被执行人杨某妻子张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张某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厦门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出具估价报告,确定该房产价值为人民币173.46万元。厦门市中院对上述房产进行3次拍卖,2015年8月11日被竞买人郑某以152.8万元竞得。
2015年9月1日,案外人吴某的代理人林某向厦门市中院提交了该房产租赁合同,租期十年,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到2022年10月,十年租金共计36万元已经一次性付清。
2015年9月1日,厦门市中院将该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移送鉴定。确定该合同为后来签订,属于文件倒签。
厦门市中院作出决定书认定,张某与吴某伪造证据、虚构租赁关系以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二人在事后主动配合法院腾退房产,存在一定的悔改表现,故酌情决定予以每人各罚款人民币1万元。张某与吴某已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查封处分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执行程序中,涌现大量“长期租约”现象,即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标的物被设定长期租赁合同关系。实践中,被执行人恶意设置各类长期虚假租约,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的拍卖处分,迫使被查封不动产标的要么无法成交拍卖,要么大大降低查封标的的拍卖处分价值,变相转移被查封标的的财产收益,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为后续查封标的的转移交付设置障碍,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上述案件的处理,对于打击实践中存在的虚假租约问题,有着明显的示范效应,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有着积极的作用。
私自变卖查封财产?
2013年9月25日经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陈某、黄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案诉讼阶段于2013年4月3日保全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七里的房产,在明知该房产已被法院保全的情况下,2013年5月3日,被执行人王某某私下和案外人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出售该房产,收取了300万元购房款。然而,被执行人王某某从未与思明区法院联系要求还款及解除对讼争房产的查封。讼争房产至今仍被思明法院查封。
2013年10月8日,该案进入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并未向思明区法院报告讼争房产出卖的事实,甚至谎称其一家仍居住于讼争房产。直至思明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了两次司法拘留后,2013年12月5日,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家人才筹措了40万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还款。此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按期还款,且故意躲避执行。
2014年5月22日,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恶意转移财产、骗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思明区法院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5年1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等向思明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为,王某某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房产予以变卖、处置,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该案被执行人对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房产仍进行转让,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打击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等不法行为,具教育和警示作用。
转移财产想逃债?
窦某某等20人在厦门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欠薪7.3万多元。工人们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要求保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保洁公司拒不支付。
2015年11月13日,工人们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逃避,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2015年12月8日,法院执行人员在厦门市某高档酒店的客房里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孙某某承认挪用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于个人用途,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海沧区法院遂以拒不履行判决为由对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拘留期间,孙某某态度发生大转变。提供其开办的另一家保洁公司作担保,并同意将公司的部分到期债权指定支付到法院账户,用于代被执行人偿还窦某某等20人的劳务报酬。另外,孙某某的妻子也主动筹集3万元用于偿还。
法官说法:
导致执行到位率低下的原因,除了企业经营不善、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外,部分经营者主观上恶意逃避债务时有发生。恶意逃避债务的表现形式多为个人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恶意转移财产、公账进私户、借壳躲债等。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经营者,法院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给予严惩。本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打击企业经营者利用不法手段恶意欠薪,躲避债务等行为,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洪叔敏
本文来源: 法院
26.01.20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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