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中秋博饼 “博”出民俗商业化之困

21.09.2014  11:39
  博饼,是福建厦门地区独有的民间中秋传统活动,也是闽南人对历史民俗文化的一种传承。近年来,在政府、商家的推动下,传统的博饼形式也发生着改变,博饼搭台、经济唱戏成为博饼民俗蓬勃发展的新特点,博饼民俗的商业化演变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出现了诸多商业性质的博饼活动。然而,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断涌现。厦门法院近期就受理了多起针对博饼规则、兑付责任主体等引发的诉讼争议。

  博中“状元”却遭遇“踢皮球

  2011年中秋期间,厦门某汽配城运营管理公司和入驻汽配城的商家天度公司共同举办“状元王中王”中秋博饼大赛。员工徐先生参加博饼大会并获得了“状元”,得到奖品iPad,同时徐先生还获得“超级状元王中王”参赛券一张。

  2011年9月,徐先生持券参加“超级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并且最终获得“超级状元王中王”。根据主办方公示的规则,该奖品为奔驰Smart轿车一辆。可是,围绕奖品的发放,汽配城和天度公司却互相推诿,迟迟不予发放。无奈之下,2014年初,徐先生将汽配城和天度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徐先生认为,依照组织方博饼参赛规则,“超级王中王”博饼大赛是“状元王中王”博饼大赛的延续,第一场奖品得以兑现,第二场的奖品也应当兑现。但自己获得“超级状元王中王”至今,奖品发放均被主办方以种种理由推诿。徐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汽配城兑现“超级状元王中王”奖项,交付奔驰Smart轿车或支付等值现金。

  汽配城辩称,两场博饼活动由不同的单位组办。自己组办了“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而“超级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则由入驻汽配城的商家天度公司主办。徐先生在两场不同的博饼活动获奖,分别缔结两个不同的射幸合同关系。在先前的“状元王中王”活动中的奖品,自己已经给付。而“超级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奖品的兑现义务人应该是天度公司,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而天度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徐先生凭借天度公司给予的博饼券参加第二场博饼活动,但是在两场博饼活动中,其主席台背景看板上均将“主办:厦门某汽配城”、“协办:天度公司”等标注在显著位置,博饼活动中其他文字内容如桌牌及奖品书面说明也标注这类关系。同时汽配城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在博饼大赛中以主办方名义作了致辞、接受电视采访等内容。

  法院认为,从种种联系来看,应当认为汽配城系两场“博饼”活动的主办方而非仅系首场活动的主办方。基于活动现场之种种表象,也均足以让徐先生认为汽配城为射幸合同相对人,而天度公司仅是“博饼”奖品的提供人、赞助人。

  2014年8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汽配城向徐先生支付14万元。

  中途更改规则“状元”旁落

  2013年,厦门两家网络公司共同举办“中秋千人博饼嘉年华”活动,“状元”奖品为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宗某依主办方公布的规则参加网上博饼,并晋级“状元王中王”决赛。在决赛中,“状元”却久久不能“博出”。按照规则,“状元”没有博出,活动就不能结束。为了尽快结束活动,主办方和各位参赛选手临时决定更改比赛规则,以“比大小”的方式决胜。

  在新规则的一番较量之后,陈某最终成为“状元”赢走了别克小轿车。看到大奖旁落,同为参赛选手的宗某开始责怪起主办方,他认为主办方临场篡改博饼规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宗某起诉讨要“状元”奖品小轿车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在庭审中,宗某认为博饼活动属商业活动,事前所规定的博饼规则应为主办方和所有参赛人员共同遵守。主持人为了尽快结束比赛,临时提议更改比赛规则,违反事先已公布的博饼规则。自己基于信任和对博饼规则的重大误解而临时答应主持人临场篡改规则的要求,主办方又未就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向自己明确告知,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主办方则主张,主持人根据现场观众以及同桌参与选手建议,对比赛规则进行调整,并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明确公布。宗某明知原来规则,也理解主持人宣布的变更后的规则,在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之后,宗某的种种行为也表示他接受规则调整,并完成整场活动。因此应该认为宗某默认同意更改比赛规则。因此,主办方认为宗某的意见于理不合。

  法院认为,博饼作为一种带有射幸性质的民俗活动,参与者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灵活适当调整。在本案中,虽然临时决定修改活动规则,但是经过所有参赛者一致同意。修改后的规则对于每位参赛者而言也是机会均等,并不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宗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状元王中王”PK时有表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初次的博饼规则变更表示任何反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质是射幸合同纠纷

  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彭朝辉认为,博饼活动是厦门本地传统民俗与现代商业结合的产物。讼争博饼纠纷的本质是射幸合同纠纷。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射幸”,即“侥幸”,其意为碰运气。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种。

  由于博饼活动有别于其他典型合同,比如活动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合同相对人为谁,给付义务主体之认定便成为案件争议之焦点。以案例一为例,该案认定合同相对人为被告汽配城,其理由在于:一是现场环境所提供的信息,比如舞台背景文字,桌面摆放的文字说明等均体现被告某汽配城为主办方;二是被告某汽配城在活动中取得了商业宣传效应等商业利益,该被告之负责人在活动中主持、颁奖、接受采访,使得该被告扩大知名度取得直接、间接之商业利益;三是一般参与人仅能从活动现场获取信息,对于参与人来说,只要基于一般人的通常判断标准即可,不应苛求其具体调查了解经办方内部关系,或者实际经办人与名义经办人是否一致,即应倾向保护不特定参与人利益,这样才能使双方利益相对平衡。

  ■新闻观察

  亟需制定

  保护规则

  厦门的“博饼”,也叫“博中秋饼”、“博会饼”。这一风俗的形成与民族英雄郑成功有关。早年,博状元饼,多为亲友或结拜兄弟姐妹间大家出钱,购买一二会月饼,共同博之,谁得“状元”,来年中秋节要赠送一会给大家博。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各商家将博饼与商业活动结合,“状元”奖品由汽车、电子产品等取而代之。

  厦门市中秋博饼民俗文化研究会会长何丙仲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与文化产业的发展,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俗文化,也越来越以多种形式成为现代社会的商业资源。民俗的物质化、博弈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而产生法律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如果不对民俗商业化活动加以限制和引导,民俗的文化性质就逐渐被商业化,失去最初的文化精髓,甚至演变为纯粹的商业工具。

  厦门大学教授朱水涌认为,在民俗文化发展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起民俗保护工作机制,将民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发展民俗文化事业。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保护规划,把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做到实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