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检察:涉台检察工作创全国多项第一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4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签订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提供了依据,构建了当前两岸刑事合作的基本框架。
然而,早在1996年,厦门市检察院就依据《金门协议》请求台湾检方将厦门市检察院立案在逃的贪污案犯王某遣返回大陆。厦门市检察院涉台湾地区案件办公室主任颜海防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这是大陆检察机关首次依据《金门协议》将潜逃台湾的经济案犯遣返回大陆并依法进行追诉。
1997年,厦门市检察院在反贪污贿赂局设立涉台个案协调处,主要负责协调办理涉台、港、澳案件,加强与台湾司法部门的交流合作,成为福建省乃至全国检察机关中第一个有专门涉台工作机构的设区市检察院。
2009年,“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后,检察院办理司法互助案件更加“名正言顺”,厦门市检察院在案件类型、协查范围、取证方式等方面都有新突破。
2011年10月,海峡两岸检察官合作办理“3·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厦门市检察院派员赴台湾地区取证,开创了两岸“交互式”检察司法互助合作的先河。
2013年年底,厦门市检察院向台湾检方提出了首例自侦案件代为取证的司法互助请求,这也成为首次协查贪腐的典型案例。就陈某涉嫌受贿一案,厦门市检察院请求台湾检方对两名台湾地区行贿人代为调查取证。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分别代为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
2014年6月,厦门市检察院就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派员赴台湾金门接受相关刑事证据及被害人遗骸。此案件系两岸检方首次依“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移交刑事证物合作。
除了在刑事司法互助方面开创了数个“首次”,在两岸检察官交流方面,厦门市检察院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作为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早在2004年,台北地检署派出检察官到厦门市检察院交流访问,这是台湾方面首次派员以检察官身份来厦门市访问。此后,两岸检察官交流日益频繁,为两岸检察机关的交流、了解与协作提供了有益经验。
为配合形势发展需要,颜海防说,2013年1月,厦门市检察院成立了涉台湾地区案件办公室,作为市检察院独立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开展涉台检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涉台湾地区案件,开展台湾地区检察制度和法律问题研究,开展两岸司法互助和检察交流,指导区检察院开展涉台检察工作。
2012年,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建立涉台民行申诉案件办理机制,2013年1月起集中办理全市区级管辖的涉台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于2014年6月正式成立全国首个集中办理涉台案件的涉台检察室。如今,品牌效应已然显现。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涉台检察室主任周秀妹说,为更好保障台籍当事人合法权益,厦门海沧区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涉台规章制度,如《关于涉台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涉台检察室工作规定》《涉台一审刑事案件统一受案规范》《涉台刑事案件公开审查规定》等制度,对涉台检察室职责、案件办理流程、内外部协作配合机制、检务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规范,从制度上保障了涉台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2013年集中管辖涉台案件以来,海沧区检察院共受理涉台刑事案件148件245人,办理涉台民事检察案件两件。
值得一提的是,据颜海防介绍,厦门市检察院在全国首创台商检察联络员制度,并在全市各区设立涉台检察联络点,以点带面,向台商和台企人员开展犯罪预防宣传和法律服务。目前,已先后分两批聘请了全国台企联常务副会长曾钦照、厦门台商协会会长陈信仲等11名著名台商担任检察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