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10日起依法实行强制垃圾分类
10.09.2017 21:30
本文来源: 新华
新华社厦门9月10日电(记者颜之宏)记者从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了解到,自今年9月10日起,《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试行,通过规定全社会的强制分类义务,奠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基础。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及街道、居(村)委会的相关职责,通过建立绩效考核来保障责任落实,把政府推动和社会共治、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确保了垃圾分类的管理与具体实施都有相应的部门、单位与人员负责。
据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始实施的办法要求在厦企业和个人均应进行垃圾强制分类,并建立完善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同时,通过建立制度保障和拓展监管措施,包括如建立督导员、志愿者队伍,实行举报奖励、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实行信用监管制度,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记者发现,该办法对厦门市进行分类的四类垃圾即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权责单位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环卫部门负责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清运和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运输,环保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处理和运输。
办法同时明确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奖惩机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对于拒不履行分类义务的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对于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垃圾分类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依法给予奖励。
此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厦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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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01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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