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推“本土化”安保条例 下月起正式施行
昨日,厦门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由厦门市公安局提议立法的《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在厦门举行的马拉松赛事、千人以上的演唱会和展销会等都得按照特区安保条例来实行。《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保压力促生“本土”安保条例
近年来,厦门大型活动数量正以每年20%~30%的比例快速增长,2012年厦门举办的大型活动共202项686场次,厦门市公安局年投入警力6万余人次;2013年厦门大型活动共159项1038场次,警力投入近10万人次。
作为安全许可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责任单位,厦门市公安局的安保压力日益增大。另外,自2007年10月1日以来施行的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难以满足时下厦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需要,如安全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公安机关监督职责与政府相关监督部门职责不明晰等。对此,厦门市公安局提出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大型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条例》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及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而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商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承办者须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过去,承办方往往将安全保障工作视为警察的事,对此毫不重视。《条例》明确了承办者的责任,规定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承办者要履行各种安全职责,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等。
若承办方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者将罚款,其中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承办方投保公众责任险
针对临时搭建设施,《条例》还规定大型活动临建设施“要有相关资质”、“签订安全协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超大型临建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举办的二十小时前完成临时设施的搭建”等。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而针对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监管职责,《条例》也予以专条规定,并对其他相关部门如建设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 许茵茵 通讯员 厦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