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
近日,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2017年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2017年度经厦门港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内支线中转、码头中转箱、国际中转箱等港口集装箱业务进行扶持,对内支线中转业务运量增量、集装箱吞吐量重大贡献等给予奖励,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
奖励根据面向对象的不同分为不同等级。面向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对经厦门港进出的集装箱海铁联运运量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100元/标箱,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150元/标箱,当年完成量低于100标箱不享受扶持;面向内支线船公司,对经厦门港中转的集装箱内支线中转运量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10元/标箱,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20元/标箱,当年完成量低于100标箱不享受扶持;面向中转作业码头,集装箱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在厦门港码头装卸的吞吐量给予扶持,标准为5元/标箱,当年完成量低于1000标箱不享受扶持。
面向国际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对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国际中转业务的船公司进行扶持,按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情况分三档给予扶持;面向内支线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对2017年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内支线中转业务并取得明显增长的干线船公司,按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标准分五档给予奖励,最高每标箱奖励80元。
同时,对2017年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或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幅需达到15%(含15%)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其中对2017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60万标箱及以上,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2017年在厦门港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标箱(含50万标箱)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分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达300万元。
《通知》同时明确,此次相关扶持和奖励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省港航局、厦门港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