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性别平等立法调研座谈会第二场召开
7月17日下午,厦门市妇儿工委办、市妇联牵头召开的建立政策法规性别评估机制和性别平等立法座谈会第二场,在市政府西楼801会议室气氛热烈的进行。这次座谈会的参会人员,来自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总工会相关处室,以及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代表。
“法言法语”是本次座谈会的总基调。与会人员紧紧围绕《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初稿)展开讨论,市公安局认为:条例第31条的但书条款,提出该条款中有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和侦查机关指代不明,如有行为能力的受害人是否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侦查机关是否仅指公安机关或也包括检察院等其他机关,建议斟酌“侦查机关’的表述;对第33条规定中“临时庇护”和第44条关于“性骚扰”的界定,提出疑问。市检察院认为:条例涉及内容较为繁杂,篇幅较大,体系不太清楚,性别平等评估的重点不突出。市总工会认为:该条例过于倾向于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模糊了该条例性别平等的初衷。
市律师协会共推荐了6名律师参会,她们的意见汇总为:(1)该条例名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不完全是女性权益保护,条例的立法依据应予扩大,不应局限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2)性别评估机构的设置应权威化和有针对性,将机构设立纳入立法机制,立法范围太广泛则有弱化条例目的之虞。(3)该条例立法过程中,涉及不同行业时,应注重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的平衡,注意特殊行业的平衡配比。(4)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与性别平等评估的衔接度不高,联系不紧密。(5)条例中有关条文中涉及的概念或内容不明确,工作机构设立和工作机制的建立需明确。如部分条款中的有关主管机关,因该条例中涉及诸多行政部门,不明确某个主管机关,则容易造成受害人投诉无门的窘境。
座谈会结束后,市妇联、市人大内司委领导与厦大课题组一起,继续探讨,达成以下共识:(1)立法应侧重性别平等,削弱妇女权益保护的色彩,突出性别评估的概念,体现立法的必要性和创新性。(2)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重点在促进,而非保护,工作核心在于建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条例建议稿中的特色制度应坚持和保留,如社会性别预算、性别统计、性别平衡制度等主体制度,搭建起性别评估制度的宏观框架。(3)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依然要保留,如土地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等。
座谈会由市妇联主席吴亚汝主持,市妇联副主席朱秀敏,市人大内司委、市法制局处室负责人,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成员参加了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