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委原常委郑云峰受贿800万 金主明发和三安集团

07.12.2019  18:41
厦门市委原常委郑云峰受贿800万 金主明发和三安集团 -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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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云峰 资料图

  正厅级官员郑云峰一审获刑情况近日获官方披露。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原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云峰,因犯受贿罪,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漳州中院认为,郑云峰利用担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厦门市海沧区区委书记、区长,厦门市思明区区委书记、区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8.92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漳州中院指出,综合考虑郑云峰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澎湃新闻梳理判决书发现,郑云峰收受的财物均来自商人,其中不乏福建本土知名企业家。如明发集团董事长黄焕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秀成,两人向郑云峰行贿均超百万元。

  3年前和妻子同时被带走

  公开资料显示,郑云峰,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福建南安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

  他曾任厦门市思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思明区区委书记,海沧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海沧区区委书记等职,2011年9月跻身厦门市委常委,兼任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党工委书记、海沧保税港区党工委书记、海沧区委书记。

  2015年6月,郑云峰出任厦门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仅一年出头,2016年8月22日,福建省纪委发布消息,郑云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作为一名历经多个岗位的正厅级官员,郑云峰落马曾引起广泛关注。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郑云峰于2016年8月19日和妻子同时被带走。北京青年报旗下微信公众号“政知道”披露,郑云峰的妻子在某金融机构工作。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有知情人士曾向澎湃新闻表示,郑云峰被查或涉政商关系。郑与多名当地企业老板过从甚密,明发集团董事长黄焕明就是其中一位。

  公开资料显示,黄焕明1963年出生于福建泉州南安。其家族企业明发集团创始于1994年,以商业地产、住宅地产、酒店经营为支柱产业,并涉及工业、商贸、投资等多个领域,近年来陆续在厦门、南京、合肥等地布局开发商业综合体,2009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不过,就在郑云峰落马的2016年,黄焕明和明发集团双双陷入“多事之秋”。

  据《中国房地产报》《时代周报》等媒体报道,因核数师无法就上一年业绩出具意见,明发集团从2016年4月1日起被责令停牌。

  2016年8月26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日前,南安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罢免了黄焕明的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黄焕明的代表资格终止。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当天表决通过了这一决定。

  2016年8月31日,明发集团(国际)公司(00846-HK,明发集团)公告,由相关渠道获悉,该公司董事长兼最终控股股东黄焕明正配合福建省纪委调查,董事会认为调查黄焕明与公司经营无关,目前经营保持正常,亦相信调查不会影响经济及财务状况。一周后,明发集团再度公告称,黄焕明已告知董事会可如常重返工作岗位。

  明发集团老总黄焕明行贿200多万

  时隔3年,《郑云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布,其与商人来往密切的更多细节获官方证实。

  漳州中院审理查明:2000至2016年间,被告人郑云峰利用担任厦门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厦门市海沧区区委书记、区长、厦门市思明区区委书记、区长等职务便利,收受黄焕明、林秀成等18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8.9286万元,为上述人士在争取企业优惠经济政策、企业用地、投资项目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澎湃新闻梳理判决书发现,向郑云峰行贿的商人多来自福建本土企业,具体涉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南成集团有限公司、永隆兴业集团(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嘉盛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天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海峡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侨旺房产开发(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鸿星尔克(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闽(厦门)石油有限公司、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恒达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竹兰山沧江石料有限公司。

  其中行贿金额最高的,即明发集团董事长黄焕明。

  判决书显示:2002至2015年间,郑云峰先后利用担任厦门市常务副市长、厦门市思明区委书记、区长等职务便利,为明发集团董事长黄焕明在争取明发商业广场项目2000万元财政贴息、明丰城征地拆迁、解决明发商业广场业主纠纷问题、争取厦门观音山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等事项上提供关照和支持,先后多次收受黄焕明所送款项共计180万元、港币70万元、新加坡币5万元。

  黄焕明证言显示,其在厦门投资开发主要位于思明区的明发商业广场、明芳花园、明丽花园、明发国际新城、明发海景苑等多个项目,其明发公司总部位于厦门。

  黄焕明称,2002年左右,他通过招拍挂程序拿到厦门莲坂城中村改造项目,当时招拍挂文件中就有注明政府对该项目贴息2000万元,但项目完工思明区政府贴息一直未兑现。2007或2008年间,其多次找郑云峰帮忙,后在郑的关照下,这笔贴息拨款到位。此外,2008年明丰城征地拆迁过程中,思明区政府与明发旗下的一家公司签订用地协议,但因征地拆迁问题政府无法按时交地。他多次找郑云峰帮忙,当时郑云峰也有出面帮忙协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解决,后来是思明区政府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配合纪委完成调查后,黄焕明近年亦有不少公开活动。他曾于2017 年底获评“江苏十大年度经济人物”,并于2018年1月当选江苏省政协常委。2019年11月19日,江苏省侨商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黄焕明当选江苏省侨商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停牌3年有余的港股“明发集团”至今未复牌。该公司11月29日发布的公告显示,11月25日,公司已就香港联交所进一步的查询向其提供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同时,公司正就申请其股份恢复于联交所买卖等待联交所的确认。

  另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消息,由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先后于2019年3、4月下达限制消费令,对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焕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有人行贿郑云峰妻子,希望“吹吹风

  同样向郑云峰行贿超百万元的,还有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秀成。

  《郑云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3至2010年间,郑云峰利用担任厦门市思明区委书记、区长等职务便利,为林秀成在争取企业退税、申请总部大楼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关照和支持,先后多次收受林秀成款项共计150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购物卡7.5万元。

  林秀成证言显示,2000年年底,厦门市政府意向其公司提供一块工业用地(现三安光电(17.660, -0.11, -0.62%)厂房),厦门市住建局以其公司生产会产生环境污染的名义,不愿供地,郑云峰有出面帮忙与厦门市住建局协调。2001年左右,其公司因生产过程会产生砷化物,环保部门认为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所以环评一直没有通过,其找郑云峰帮忙,郑云峰有出面与厦门市环保局协调。

  公开资料显示,林秀成早年从事钢铁贸易,2001年6月成立福建泉州三安集团,2003年12月更名为福建三安集团,并于2004年1月份将公司总部迁至厦门,逐步确立以光电和LED为主业。2008年7月,由三安集团间接控股的三安光电股份(10.940, -0.01, -0.09%)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另据《海西晨报》报道,11月7日,福布斯发布2019年度中国富豪榜,三安光电的林秀成家族以159.8亿元的财富成为厦门首富。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报道中提到同时被带走的郑云峰妻子,在判决书中亦有涉及。

  法院审理查明,2003至2012年间,郑云峰为厦门南成集团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傅孙成在项目投资、争取厦门市装载机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关照和支持,先后多次收受傅孙成所送款项共计53万元、美元1万元。

  傅孙成证言显示:为了和郑云峰搞好关系,2004至2012年每年中秋期间和春节前,他都会约郑云峰和其妻子廖某一起吃饭,并在饭后送钱给郑云峰。

  此外,2006至2008年间,郑云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杜某在福达里旧城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关照和支持,先后4次收受或通过其妻子廖某收受杜某送款共计60万元。

  杜某证言显示,所送60万元中,有20万元是在郑云峰妻子廖某的办公室分两次送的。之所以给廖送钱,是希望通过她给郑云峰吹吹风(指帮忙说好话,支持一下工程项目),最终还是为了福达里改造项目工程推进的需要。

  判决书廖某证言显示,从1993年起,郑云峰先后交给她购物卡(天虹百货)和现金(人民币、美金、港币)累计1000多万元,主要用于日常消费、购房等支出。

  对于郑云峰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漳州中院指出,经查,郑云峰系在福建省纪委“两规”审查期间,如实向组织讲清了组织已掌握的其收受香港明发集团董事局主席黄焕明等人贿赂问题,并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收受永隆兴业集团(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等人贿赂问题,郑云峰如实供述的事实与组织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自首。

  漳州中院认为,郑云峰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郑云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郑云峰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1月10日,郑云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受贿所得款物818.9286万元予以追缴,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